代表建议“毒驾”入刑 增“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
中新网北京3月8日电 (记者 柴燕菲)酒驾、毒驾,招招夺命。“以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行为之所以引起公众的恐慌并要求予以重罚,也就在于其对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全国人大代表、浙江虎山集团董事长张剑星建议应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
张剑星表示,随着中国车辆总量持续增加,中国在汽车物质文明建设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汽车精神文明、安全驾驶等建设却相对滞后,重大交通事故也层出不穷。随着近年来法制建设及交通文明教育的推进,交通事故率有逐步下降趋势,但仍处于高位水平。2001年到2011年,近90万人死于交通意外。
张剑星认为,加强道路交通违法犯罪管理,从法律上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减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之途。
日本在2001年对刑法做部分修改时,增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明文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构成此罪:酩酊驾驶致死伤、超速行使致死伤、无技能驾驶致死伤、妨害驾驶致死伤、无视信号行驶致死伤。
张剑星建议,将醉酒驾驶、超速或超载行驶、无技能驾驶、无视信号行驶等四种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致人死伤的行为纳入到刑法中,在刑法中新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
曾在2010年全国两会上提出增设“危险驾驶罪”提案的全国政协委员、知名律师施杰,过去一年一直关注“醉驾”问题。“在目前的国情条件下,我赞同对醉驾严格执法和惩处。只有对醉驾行为严惩,才能增加违法成本,让触犯者不敢再犯。否则,法律的威慑力低,就要靠行政力量的不断投入。”
“因为醉驾的危险性,去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列为犯罪,这样很好,有了法律的约束,很多开车的人端起酒杯都会掂量掂量了。”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奉化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话锋一转,“但在目前比醉驾更具危险性的毒驾的法律责任却仍是空白。”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毒驾”和“酒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傅企平呼吁:“毒驾也要尽快入刑,处罚严厉程度上要高于醉驾。”(完)
专题:2012年全国两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