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亟待摆脱“自己选人监督自己”
3月6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获悉,将继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加强人民监督制度的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
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一直是每年两会的热点。截至2011年全国两会,共有30多项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议案、提案和建议,要求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国家法律规范,进一步巩固公民参与的制度创新和司法改革优良成果。
最初,创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了有效解决“监督者如何更好地接受监督”的问题。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容易出现问题的“三类案件”。
200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三类案件”成为试点期间必须主动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突出重点。
在这个阶段,人民监督员由地方各级试点检察院选任。不过,这使检察机关面临着“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质疑。
7年以后,这项制度在全国推开。
2010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电视电话会议,下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新《规定》明确要求,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选任或省级院统一选任。也就是说,监督省级以下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是由其上级检察院选任的,监督工作也是由其上一级检察院组织的,监督的力度和效果随之明显增强。
当选任人民监督员“上提一级”普遍化以后,部分省级检察院选择一至两个地市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试点工作,即由机关、人民团体、社团组织等单位人员组成选任委员会,统一负责选任工作,真正实现在检察体制外选任人民监督员。
2011年8月,浙江省嘉兴市成立了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由市机关及妇联、总工会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选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选任工作具体事项。9月,选任委员会通过嘉兴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并商请当地有关单位组织推荐候选人和接受公民自荐。
在公告规定的一个多月时间里,选任委员会办公室共接受单位推荐和公民自荐人民监督员候选人80名。经过资格审查、民主讨论、充分酝酿,确定了56名拟任人选。后来又经过媒体公示和任职公告等程序,这56人最终成为嘉兴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
有专家表示,这种方式从源头上保证了人民监督员外部监督功能的实现。
据统计,人民监督员工作开展9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4万多人次,监督案件3.6万余件,其中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3.5万余件,不同意1600余件,不同意且被检察机关采纳900余件。人民监督员通过监督评议案件,使超过900起案件的实体性处理改变了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的拟定处理意见,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也有力促进了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提高了办案质量。
但是,目前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仍以检察机关为主,没有完全摆脱“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困境。这也成为人民监督员制度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正是要从国家立法层面对这项制度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