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应对公共突发事件只能公开透明
公共突发事件处置中的信息公开,应当包括事发前的常规防范、应急预案等机制与规范,事发后的政府举措、事件进展、应对情况等动态信息,以及对事件的调查过程和处理结果,缺少任何一个环节,信息公开都是不完整的。
潘洪其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近日在参加海南省代表团审议时指出,从大量的实践看,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最好办法还是公开透明,在第一时间发出权威准确的信息,最大限度地压缩谣言传播的空间。他说,现在发生问题的,大量还是第一时间没有权威声音,或者第一时间不准确,越弄越被动;希望大家转变思想观念,公开透明地应对,“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3月11日中国新闻网)。
当今信息时代,信息不但是传播力、影响力,而且也是生产力、决策力。应对公共突发事件过程中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对于公共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置至关重要。2008年5月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重点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12个方面的政府信息。去年8月,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综合起来看,公共突发事件处置中的信息公开,应当包括事发前的常规防范、应急预案等机制与规范,事发后的政府举措、事件进展、应对情况等动态信息,以及对事件的调查过程和处理结果,缺少任何一个环节,信息公开都是不完整的。
常见的情形是,公共突发事件发生之后,一些地方和政府部门对公开发布的信息严格设限,面对公众的信息渴求,大都以“救援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有正式结果后再公开发布”为由相搪塞。如今,按照有关规定和中央领导的要求,有关方面如果再这样搪塞,其理由就站不住脚了——公共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不能只是“有正式结果后再公开发布”,救援工作、事故调查工作等都属于应急处置、事件进展的范畴,都必须全面、客观地向公众公开。
公开透明地应对公共突发事件,同时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媒体监督有助于推动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做好公共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和查处工作,媒体监督的介入,本身也有助于推动公共突发事件信息的全程公开。鉴于手机短信、微博、网帖等新媒体传播手段日渐发达,公共突发事件信息在“非主流传播渠道”中容易变形、失实,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更有必要借助新闻媒体的“主流传播渠道”,在第一时间发出权威准确的信息,全面、客观地公开公共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实际上,对于新闻媒体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信息公开方面的作用,现行法律法规也给予了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原本规定,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时,删除了这两条不利于新闻媒体发挥监督职能的规定,体现了保障媒体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采访报道权、舆论监督权的原则。
“第一时间发出权威准确的信息”,“公开透明地应对”,应当成为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的基本原则。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如果严格依法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同时善待、善用新闻媒体,正确对待并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就能将政府公权力与媒体权利形成合力,切实做好公共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