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法院长:司法措施不力等致欠薪频发
用法律手段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访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坚持把保障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办成一些让人民群众得实惠的好事实事。”日前,记者围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等问题,采访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代表。
记者: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进城务工人员工作,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其权益和改善其就业环境的措施。但是,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诉求还没有得到有效保护。针对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拖欠的案件,河南高院有哪些专项措施?
张立勇:近段时间以来,因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引发的事件不断发生,有的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我们意识到,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稳定。为此,河南省法院系统自2010年3月至今开展了三次“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案件集中办理”专项活动,开辟“绿色通道”,坚持“快立、快审、快执”,公正高效办结相关案件6245件,为18644名进城务工人员追回劳动报酬3.68亿元,有力维护了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记者:在您看来,造成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张立勇:这个原因比较复杂,既有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不当的原因,也有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的原因,但法律不健全、法律手段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我们通过总结三次“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发现,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问题多发生在建筑、交通等施工行业,导致这类问题频发的法律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现有的保障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劳动保障法制还不够健全;二是行政执法力度不够,手段不足;三是司法尺度不明,程序繁琐,措施不力。
记者:请您从法律层面上,谈谈如何有效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问题?
张立勇:一是完善立法,从法律体系上遏制拖欠问题。第一,修改《建筑法》部分条文,可增加以下条款:其一,建设单位开工前必须按工程中标价一定比例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缴纳工资保障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从工资保障金中直接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其二,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对欠付工资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发生工资拖欠问题,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直接向发包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第二,制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筑领域的工资发放采取“周薪制”,对于建筑企业无故超过四周仍未支付工资的,处以拖欠数额十倍以上的罚款,并停工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严肃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用工企业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长期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企业暂缓年检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是能动司法,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工资犯罪,及时为进城务工人员讨薪。第一,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出台关于恶意拖欠工资犯罪的司法解释,明确入罪起点,细化量刑标准和幅度,严厉惩治恶意拖欠工资犯罪;第二,在全国法院系统开辟进城务工人员讨薪“绿色通道”,一律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第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巡回审判,缩短审理周期,依法快立、快审、快结;第四,在劳动仲裁部门设立巡回法庭,对属于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纠纷提前介入,提前化解矛盾;第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社会法庭等的作用,运用多种力量解决纠纷;第五,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构建司法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的格局。(记者 刘先琴 通讯员 胡芷滔)
专题:2012年全国两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