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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英国家庭暴力中的女性

2012年03月16日 14:0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引言

  当论及家庭暴力的时候,当下的我们必然包含着一种负面的价值判断。家庭暴力,多发为针对家庭中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为现代的社会观念和法律制度所否定。然而,这样的历史开始不过是两百多年前的事实。在古代,直至现代社会的前期女权运动真正兴起的时代,“妇女权利”是一个陌生的名词。

  17世纪的英格兰,正是处在现代社会的前夜,个人觉醒和平等诉求在公共领域大行其道,然而,在婚姻和家庭的法律领域,宗教教义和教会法仍然占据统治地位,男权的社会观念和父权制的家庭制度并没有多大改变。

  在家庭暴力问题的视野范围内,17世纪英国,上述的社会意识的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丈夫对妻子拥有一定的“惩罚权”;另一方面,社会观念和司法实践对丈夫的“超出合理限度”的暴力的审查表现出极大的宽容。

  被宽容的丈夫暴力

  在现代早期的英格兰,流行着这样的歌谣:“小狗,女人和核桃树,他们越打会越好。”社会针对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有很大的容忍度,圣经和法律都认可男性对家庭其他成员(比如孩子、佣人、妻子等)行为“合理纠正”的合法性,即来自罗马法上的所谓惩罚权。实际上,家庭内部的暴力在社区中,亦是“公开的秘密”。16世纪在伦敦有这样的规章:晚上9点以后不能打老婆。这是为了防止由此产生的噪音影响邻居。可见法律和习俗都对丈夫暴力司空见惯。

  那么,丈夫暴力是否有其界限,越界的相应法律后果何在?来自宗教法庭和世俗法庭的几个案例也许可以说明。首先,法律对丈夫暴力的容忍程度是相当高的;另一方面,对丈夫的越界行为惩罚力度也很小。

  分居诉讼制度下对男性暴力的包容。受到基督教传统的影响,英国在教会法上,现代意义上的婚姻终止的唯一法定理由是一方的死亡,无论是妻子还是丈夫,都几乎不能获准“可再婚”的离婚,而妻子更是不得主动提起这种诉讼。妻子若主张合法婚姻的破裂,主要还是通过司法分居诉讼的方法实现。司法分居诉讼的理由主要有两个:通奸和虐待。

  女人在基于虐待理由提出分居的诉讼中,障碍重重。来自亲友和族长的劝说和男性把持的法庭,都是女人难以逾越的阻碍。

  在1684年的一个宗教法庭的记录中,有这样一个案子:一名叫伊丽莎白·帕尔玛(Elizabeth Palmer)的女子常年遭受丈夫的虐待和强暴,丈夫还威胁要杀害她,以便他可以和老情人重修旧好。出于担忧,她的母亲向当地富有威望的欧文牧师倾诉求助,咨询是否可以把女儿带回家,远离她残暴的丈夫。但是欧文牧师没有支持这种想法,反而劝说她放弃。他说:“把一对夫妻分开是困难的事情,丈夫总归还是同情和心疼妻子的,我建议您的女儿用虔诚侍奉全能的上帝,并忍耐这一切。”

  这种情况在当时实属普遍,社会认为丈夫打妻子不是什么特别的事情,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成功分居的女人也不得不寄人篱下。如果丈夫在分居后的赡养费支付中拒绝全面履行,很多成功分居的妇女都必须依赖亲戚朋友的资助。

  法庭因此倾向于劝说妻子忍耐。只有妻子提出翔实的证据证明丈夫的暴力是“过度的”,而她本人的行为又没有瑕疵,法庭才会支持她的主张。

  1672年的一个案例中,丈夫和妻子的双方父母因为嫁妆问题发生争执,妻子因此拒绝与丈夫同房。丈夫对其拳脚相加,导致妻子的脸部、头部、胸部都严重受伤,丈夫被基于刑事犯罪的指控告到地方法庭。法官虽然对妻子的伤势表现出“震惊”,但仍然认为丈夫“事出有因”,妻子拒绝同房是没有履行妻子的义务,最终法官认为双方各有过错,从而驳回了妻子的请求。

  家庭刑事犯罪中的男女有别。严重的家庭暴力可能产生夫妻间的谋杀案件。法庭在认定这种类型的谋杀案件的时候,采取“男女有别”的态度。不堪忍受暴力而杀害丈夫的女子,最严重的情况下可能获判决“叛逆罪(petit treason)”被处以死刑,与丈夫杀害妻子可能被判处的“普通谋杀”相比重了许多。丈夫在被指控谋杀的情况下,最后还可能被判决“过失杀人”。此外,妻子比丈夫更容易被定罪,陪审团的心理倾向和男性把持的审判,对认定男女被告人时的证据要求也难免有所不同。

  在1688年的一个案例中,一个叫玛丽·霍布里(Mary Hobry)的法国女人,常年遭受她的英国丈夫的毒打和辱骂,她的丈夫还拒绝为家庭提供给养,反而要求她出去赚钱养家。此外,这位丈夫还以死亡相威胁,迫使妻子卖淫。直到有一次,这位丈夫喝醉回家,对妻子又一顿毒打,遍体鳞伤的玛丽趁丈夫熟睡,将他勒死并碎尸。最后,法庭判决她“叛逆罪”成立,玛丽被处以残酷的火刑。

  谋杀丈夫,不仅剥夺丈夫的生命权,更是对家长制度、男性权威统治的挑战。所以,在某些案例中,妻子的叛逆行为还可能被指控挑战“国家秩序”。相比之下,由于丈夫殴打妻子以示教育的情况非常正常,所以偶尔的“失手”也变得可以接受。在这样的逻辑驱使下,以男性为主导的陪审团和法官,倾向于忽略丈夫行为的严重性和妻子受害的程度,更多地重视妻子的行为和结果,妻子的杀害行为往往被认为是有预谋的,获得重罪的可能性非常大。

  女性的自我救赎:忍受和逃避

  从史料看来,尽管妇女在家庭暴力问题上的处境很糟糕,但是女性对它的反应却比我们想象的平淡许多:她们鲜有对这被统治的秩序提出挑战。现实也给逃脱悲惨婚姻的女性加大难度,除了自杀、谋杀丈夫等极端的方式,介乎这两个方式之间的“皈依宗教”或者“自我隔离”的方式成为女性逃避丈夫虐待的一个重要手段。

  一个叫安妮·多默(Anne Dormer)的女人在她的日记里记录了她的婚姻生活。她认为她的丈夫暴躁多疑,常常对她恶言相向,甚至拳脚相加。自从和丈夫发生冲突后,安妮就把自己关在房间里,足不出户。最长的一次,她长达两个月没有和任何人见面。她把自己的经历投身到照顾孩子、阅读和侍奉上帝的事上,过上了离群索居的生活,只是偶尔与几个“闺蜜”见面。

  事实上,安妮在同时代的女性中已经显得“桀骜不驯”,然而,她在丈夫去世后的日记中却依然写道:“我仍然深爱他,并永远处于他的统治下。”

  强大父权制和服从的女性

  必须看到,在现代早期的英国,社会舆论维护着女性在家庭中的从属地位,然而女性自己并没有对此有太多的挑战,她们只有在难以忍受的情况下,在体制内寻求有限的暂时解脱。圣经中所述的“伊甸园的原罪”,使她们带着赎罪的心态生活在性别等级制和父权家长制的体制之下。

  而法律否认已婚妇女的人格,规定丈夫对她们财产的吸收,使其失去独立的经济基础。婚姻契约的宣示内容包含了妇女“服从”、“爱”、“宽恕”的理念,深刻影响每一个对着上帝宣誓的妻子。因此,丈夫的惩戒权威得到了妻子的认可。对丈夫权力的服从,不仅表现在男性的话语中,也被女性自己表现出来。

  从英国近代早期家庭暴力情况来看,在古代以及现代社会的早期,父权制的影响十分强大,女性地位的高度从属性,是中外历史的一个常态。仅从经济发展的历史并不能完全解释这种地位的产生、存在和改变。

  而在今天,即使家庭暴力已为很多国家的法律所明令禁止,这种现象仍然不能完全根除。也许,要消灭这种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规制,还仅仅是个开端。(林一帆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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