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凭发动机温度推理开罚单 车主怒起诉被驳回
摩托车停放着,发动机是热的,这能证明车之前在路面上行驶吗?交警执法,没有亲眼看见摩托车上路,可以根据推理开罚单吗?
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警 “凭推理开罚单”引发的行政案件。
被处罚的摩托车车主阿渊很不服气,他起诉说,警察没有亲眼看到,也没有监控,凭什么认定他在岛内骑摩托车?
事件:“静止”摩托车被罚500元
一辆摩托车停放在湖里区国税局的门口,不久之后,这辆摩托车就被交警扣留了,而交警扣车的理由是车主驾驶无统一标志号牌的摩托车“违法在岛内行驶”。
事发时间是在去年8月22日11点34分。湖里区交警大队民警陈警官当天正在执勤,就在4分钟之前,他巡查经过海天路时,并没有发现人行道上停放着车辆,可就在4分钟之后,这辆摩托车出现了。
现场没有看到摩托车的驾驶员,而摩托车的车牌号码还被一条毛巾遮挡了,字母“D”及数字“48”都没法看到。
此外,陈警官在现场查验时还发现,摩托车的发动机温度很高,他由此判断,摩托车是刚刚被人驾驶到这里并停放了下来,而且,刚停放不太久。
不久,阿渊从国税局楼内走了出来,在确认车子是阿渊所有后,陈警官扣留了这辆摩托车。
当年9月21日,湖里交警大队对阿渊做出了行政处罚,阿渊被处以罚款500元。
交警:“摩托车发动机是热的”
被处罚后,阿渊很不服气。他说,摩托车是停在那的,警察没有看到他骑车,凭什么罚他的款?于是,他一纸诉状将交警告上了法院。
湖里交警大队称,根据到现场执勤的民警陈警官提供的查获经过,陈警官在海天路进行日常勤务巡逻时,在该路段并没有看到停放有任何车辆,而当他11点34分再次巡逻经过时,就发现在海天路国税局门口人行道上,停放着一辆二轮摩托车。
陈警官现场查验时发现,该车的发动机温度很高,再结合两次巡逻经过的时间,他才认定该摩托车有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依法予以扣留。
湖里交警大队认为,虽然该事实只有陈警官的陈述,但陈警官是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并且没有证据证明他与阿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在执法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认为陈警官出具的查获经过是证明原告有违法行为的优势证据。
车主:“是用货车运到岛内的”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交警能根据间接证据,进行推理并开出罚单吗?这一问题,成为法庭争议的焦点。
对此,阿渊提出异议。他在法庭上说,他的二轮摩托车是搬家时与家具一起,“用货车运到岛内的”,并没有上路行驶。而且,摩托车被扣时,他只是将车子停在路边等着买主来看车转让。
“《厦门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是规定摩托车不能在道路上行驶,但并没有规定不能停放在岛内。”因此,阿渊认为,他的行为并不违法。
那么,他的摩托车发动机的温度为什么很高呢?关于这一点,阿渊解释,温度高是因为当时试车,车没动,只是停着发动了大约20分钟,所以,发动机温度才很高。
判决:交警胜诉维持原有处罚
近日,法官一审判决认为,交警的证词应当被采信。
本案中,执勤交警陈警官和协警彭某在海天路巡查过程中,发现原告的摩托车停放在海天路国税局门口,从摩托车发动机温度很高,且发现时距离他们之前巡查时间较短这些间接证据判断,该摩托车是有人刚驾驶至此地停放。
交警据此认定,原告车主阿渊驾驶无统一标识的摩托车在思明、湖里区行驶,违反《厦门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作出涉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因此,判决驳回摩托车主的起诉,维持交警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试车说”三点违反常理
为什么在交警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官还是采信了交警的说法?
昨天,湖里区法院的法官向导报记者进行了解释。他说,执勤交警陈旭民是在辖区内执行日常的巡查工作,没有证据显示其与原告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而且,摩托车主辩称,他在被查获现场为了试车而发动摩托车20分钟,这一辩解“与常理不符”。首先,正常为了试车只需几分钟即可,而且也应等买主过来后一并试车,而不会卖方自己试车20分钟;其次,摩托车被执勤交警查获时,已接近中午时分,阿渊为卖车中午时分在太阳底下试车20分钟,而且还是在买主不在场的情况下,此说法与常理不符;第三,摩托车被执勤交警查获时,摩托车是上锁的,而阿渊说自己一直在现场试车,既然是试车,为什么还将摩托车上锁?
所以,阿渊对摩托车发动机温度很高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同时阿渊也没有证据证明,当天是为了与他人交易该摩托车。因此,对摩托车主的说法,法官没有采信。
专家说法
间接证据如何作证?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交警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从种种间接证据来看,可以支持交警所认定的事实。
根据证明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可以运用间接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当然,由于间接证据关联方式的间接性,决定了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经过推理过程。
推理必须遵守以下规则:一是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二是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三是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四是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凿无疑的。(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陈洋钦 通讯员 湖法/文 邓若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