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行窃时被人抓住 旁观者趁乱捡走钱包遭起诉
见有人掉了包,男子周某见财起意上前一脚踩住,趁不知情的失主离开后,弯腰捡起离开。本以为“捡了个便宜”,没想到这一过程被监控录像拍摄下来。几天后,周某被警方抓获,并以盗窃罪被起诉。
昨日,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向记者透露了此案案情。2011年9月15日12时许,平江人周某来到湘雅二医院新大楼,走进电梯后,他注意到身边一男子手拿挎包,男子身边,一女子将手伸进男子的挎包里。
周某站在一边装作没看到,用眼角余光关注动向。女子很快从男子包里抽出手,手中握着一只黑色钱包。这时,男子发觉了女子的行为,当场抓住女子。扭打过程中,男子的钱包掉落在电梯间,周某赶紧一脚踩住钱包,男子因为与女子扭打,又因为钱包被周某踩住,没有留意自己钱包的去向。电梯门一打开,男子将女子带出电梯。
周某见两人离开,弯腰捡起钱包,若无其事塞进口袋,然后走出电梯。钱包里有人民币5500元、港币21000元、欧元200元、美元100元。周某本以为捡了个大便宜,却没想到自己弯腰捡钱包的动作被电梯中的摄像头拍了下来。
9月22日,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四方坪支行提供的2011年9月15日外汇牌价,港币21000元折算成人民币为17205.3元、欧元200元折算成人民币1755.3元、美元100元折算成人民币638.8元,共计人民币25099.4元。案发后,周某退还给被害人人民币一万元。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2日移送芙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提起公诉。
像周某这样的看似拾取遗失物与盗窃行为有什么区别?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区别盗窃行为与拾取遗失物的关键在于物件是否已经客观离开了物主的控制范围,若物主已远离,物件已经离开了其控制范围,那么他人拾取后是否及时归还,只是道德层面问题。如果物件客观上还没脱离物主的视线和控制范围,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捡拾,则涉嫌构成盗窃罪。
具体来说,物主控制范围一般是指还在物主视线范围内,理论上还可以发现,并且间隔时间也不长。在这个案例中,钱包离失主的距离并不远,丢失时间也不久,所以说物件没有离开物主控制范围。
李健律师提醒市民,不可因一时私利做出愚昧的事,否则追悔莫及。(潇湘晨报记者吴可 通讯员历玉换 阳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