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次网播职务犯罪案庭审
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广之旅”)原董事长郑烘、董事吴植辉及财务总监杨筱萍职务犯罪一案,昨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为最大程度司法公开,广东高院官方微博对此案进行了网络直播,省高院首次网络直播刑事案件就选择了行贿受贿的职务犯罪案件,具有警示意义。据了解,通过网络传播方式直播职务犯罪案件,不但是全省首次,在全国法院系统也并不多见。
控股:涉黑箱钱权交易
2011年12月6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郑烘涉嫌受贿、挪用资金罪;吴植辉涉嫌挪用资金、虚报注册资本、职务侵占、单位行贿罪;杨筱萍涉嫌挪用资金、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1998年春节前至2010年8月,郑烘在受委派担任广之旅国有股权代表、国有股权代表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职务及在受广州易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广州易网通”)委派担任广之旅公司董事兼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接工程、特许经营、职务晋升及广东易网通公司取得广之旅公司控股权等事项提供了帮助,非法收受现金172.6万余元人民币及鸡翅木家具一套(价值3.4万元人民币)。
2006年,吴植辉以广州易网通取得广之旅28.57%股份后,即着手准备收购广之旅员工股,并多次向郑烘承诺:在成为广之旅绝对控股股东后,继续由郑烘管理广之旅,且收购成功后即筹备上市、安排郑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领取不菲的上市公司董事年薪。而郑烘为了获取吴植辉承诺的利益,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吴植辉经营的香港易网通控股有限公司和广东易网通借用广州易网通、广州通旅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收购广之旅公司股份提供便利。同时为吴植辉参股经营的易网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英国伦敦成功上市提供了帮助。
百万年薪:被认定为受贿贿款
在郑烘的帮助下,吴植辉的广东易网通顺利取得了广之旅的绝对控股权。2007年6月底,吴植辉兑现承诺,使郑烘在香港签约成为易网通国际控股公司的执行董事,以领取年薪等方式收取了145.67万余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尽管郑烘收取145.67万元时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郑烘是以公开签约、按合同约定的董事年薪支付并进行账务记录及公开披露、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合法形式收受前述款项,但这些形式并不能掩盖郑烘利用职务上便利与吴植辉进行权钱交易的非法本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郑烘所缴纳的税款是对其收受赃款的处分及掩盖其非法行为的手段,故不应予扣减。
广东易网通公司由被告人吴植辉通过向郑烘事前承诺及事后贿送财物的手段,非法取得广之旅公司,吴植辉作为广东易网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除行贿受贿的罪名外,一审法院还认定,2008年9月至2010年6月,吴植辉、杨筱萍与郑烘等人合谋,未经广之旅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擅自决定分5次将该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8300万元以借款形式付给广州易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用于为其关联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等事项,共虚报注册资金13330万元人民币。
2010年6月30日,吴植辉为办私事承诺给经办人活动经费人民币10万元,并授意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卢某委托上海申申旅行社有限公司代为支付款项。2010年7月2日至6日,吴植辉授意卢某和被告人杨筱萍虚构接待工作事项,安排财务人员从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账上汇款人民币10万元归还给上海申申旅行社有限公司。
综上,广州中院根据主从犯以及自首情况,判决郑烘犯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人民币。吴植辉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杨筱萍犯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宣判后,三被告均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
昨日,此案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上所预报,如期公开开庭。
通过微博及时播报,网友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被告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为自己所做的辩护。
郑烘辩解称,一审判决所认定的21.8万元受贿金额部分,能明确为受贿款的,仅有10万元。“其余的大部分款项是在传统节日期间或是生病期间所送,是风俗上的礼尚往来,不属受贿。”郑烘认为,自己应该适用缓刑。
吴植辉上诉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庭审从昨日上午10时开始,审理至20时休庭,审判长表示将由合议庭评议此案。
记者看到,网友在省法院官方微博上纷纷留言并转发。
-网友留言
网友“求偗”:如果都这样公开审判贪污分子,社会就会好起来。人民对社会政府法律就会更加信任。(记者注:此案不涉及贪污罪,该网友的说法应属延伸扩展)
网友“风清扬”:广东省高院走在司法公开的前沿,值得全国其他地市推广学习。
网友“红石榴”:如果有人认为公开只是作戏的话,老百姓起码还可以围观,可以监督,这就是进步,没有实力是不敢公开的。希望政府也学习法院,公开透明。 ●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