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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一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挪用500万公款炒股获刑

2012年03月21日 14: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绍兴3月21日电(见习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李运福)财务结报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土地承包款用于个人炒股,结果钱没赚着,还把自己“搭了进去”。20日上午,浙江上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挪用公款炒股案。

  奕某今年34岁,1999年9月参加工作,成为上虞市内某国有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员。2008年5月调任该单位下属某公司任财务结报员。此前,奕某已开始涉足股市。由于当时股市行情低迷,短短几个月内,奕某股票账户就亏损了10多万元。

  公司每年12月就会向承包户通知收取次年的土地承包款,承包户常常以现金或汇款的方式缴纳承包款,由奕某收取后交给局财务科。

  奕某认为,承包款收入只要收上来足额上缴就可以了,用自己个人银行卡作为承包款收缴的中转账户平台,既能方便承包户,也能方便自己工作。由于这张银行卡与炒股用的股票账户是同一张卡,这就为奕某挪用公款炒股埋下了伏笔。

  当时,奕某认为,农民上缴的没开过发票的承包款算不上真正意义的公款,“挪用一下顶多是违纪问题,不知道这是犯罪。”由于收齐全部承包款需要3至4个月的时间,他就利用承包款收缴上的时间差,“截留”部分承包款进行炒股营利。

  2011年4月,奕某工作发生变动。离职时,公司按惯例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发现存在公款私占问题。经谈话,奕某开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便上网查了法律条文,发现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在归还了挪用的全部公款后,奕某于2011年9月27日向市纪委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写下了发人深省的悔过书。

  奕某深刻剖析了自己犯罪的主观原因后,也指出了单位财务制度存在的漏洞,“所有承包款都是结报员一个人收、一个人开票,一个人上缴,没有第二人参与,财务制度只注重结果,对收缴过程缺乏监督。这些都为我犯罪提供了空间和可能。”

  也正是财务制度上存在的漏洞,让奕某充分利用这一“契机”,采用快进快出的炒股法。每次转入一笔资金后,过一段时间,他就会转出来还上。尽管这样,他还是在炒股中亏损了40多万元。而根据公诉机关指控,从2008年11月至2011年3月间,奕某前后挪用的公款达人民币5295411元。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认为,奕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因奕某系主动投案,并在案发前归还全部挪用款项,法庭酌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奕某当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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