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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丈夫”失踪状告民政局 恢复未婚女身份

2012年03月23日 11:38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夫”失踪女子状告瑞昌民政局 一审成功撤婚

  人口信息库寻夫“查无此人”

  瑞昌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只“审”未“查”一审败诉

  2012年春节过后,王娟(化名)终于卸下一宗“无效”婚姻包袱,踏上去外地务工、真正开始新生活的路。

  程道芝,这个曾经让她当成全部依靠的深爱着的男人,被外人称为她的“前夫”。而事实上,这个跟王娟有着11年婚姻关系又神秘消失了10年的人,她到如今都不知道对方是谁。

  结婚生子 对婆家一无所知

  1999年,外出打工潮兴起,瑞昌姑娘王娟南下深圳打工。让王娟深感幸运的是,在她初尝在外不易的滋味时,一个名叫程道芝的湖北年轻人走进了她的生活。

  程道芝对王娟照顾有加,这让身在异乡的王娟深受感动,不久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2000年10月19日,两人来到王娟的老家江西瑞昌,并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不过,办手续的过程成了王娟在之后的十多年中都追悔莫及的事。程道芝并没有同王娟一样携带户口簿前往登记,而仅仅提供了之前独自前往湖北老家开取的户口证明、未婚证明以及身份证。

  当时正沉浸在爱情中的王娟没有对恋人此举起疑。瑞昌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也很快完成了双方证件材料的审查,当天,他们顺利地揣回了“大红本”。后来两人又一起回到深圳务工。

  婚后,王娟觉得对婆家了解太少了,可每每谈及这些,丈夫都含糊其辞。

  2001年2月1日,儿子出生,三口小家显得平静而温馨。对于王娟来说,对婆家的疑云也显得并不那么重要了。

  丈夫“查无此人” 起诉离婚被驳回

  打破幸福的变故,发生在2002年春节。

  春节前,一家人准备从深圳乘飞机回瑞昌市过年。购买机票时,工作人员告知,程道芝的身份证“信息无法读取”,这有如晴天霹雳第一次打在这个幸福小家的上空。

  “为什么无法读取?”王娟本能对丈夫提问,但她没能从丈夫那得到什么确切的答案。

  之后的日子,她开始再三追问丈夫的真实身份,但丈夫永远都闭口不答。更让王娟如坠深渊的寒心事是,当年春节后不久,程道芝竟撇下她们母子不告而别。

  由于对丈夫、婆家知之甚少,王娟只得托朋友到公安局查询。然而,让她瞠目结舌的是,程道芝的身份证号经全国公安人口信息库查询,结果竟是“查无此人”。也就是说,身份证上的户口地址全是假的。

  那程道芝这个人存不存在?丈夫又到底是谁?没人知道。

  身心俱疲的王娟想到了离婚。

  于是,她毅然走进法院,将这位“程道芝”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但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二项明文规定,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否则不符合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条件。

  就因不知道这个“程道芝”到底是谁,法院驳回了王娟这起“找不到丈夫”的离婚案。

  状告民政局“未尽审查义务”

  无奈之下,王娟想到了为自己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

  她认为,瑞昌市民政局早年已经侵犯了自己的婚姻权。理由是,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没有按规定要求程道芝提交户口簿,也没有认真审查其身份证的真伪,未尽到民政部门应有的“审查”义务,属于违法办理结婚登记。

  王娟认为,自己能和一个“不存在的人”结婚,应归责于民政局未尽责。

  2011年10月12日,王娟向瑞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瑞昌市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自己与程道芝的结婚登记行为。

  庭审中,瑞昌市民政局表示,对于王娟与程道芝的结婚登记,根据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所有的程序都是合法的,手续完毕,尽到了审查的义务。

  根据民政局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程道芝当时提供了与他身份证上户口所在地信息相符的湖北省松滋市刘家场镇松宜矿务局以及刘家场镇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程道芝”《婚姻状况证明》。

  民政局认为,登记材料上反映了程道芝的住处,登记双方当时也都认可了,所以不提供户口簿是“没有关系的”。最重要的是,程道芝的身份证真伪根本与民政局无关,因为民政局没有对身份证进行真伪辨别的能力,民政局对婚姻登记材料只能作是否齐全的形式审查。

  法院还其“未婚”女身份

  瑞昌市民政局的辩诉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瑞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民政局在对王娟与“程道芝”结婚登记时,审查了“双方身份证、女方户口簿等”,没有按规定审查男方的户口证明,故其对原告与“程道芝”的结婚登记行为程序违法。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瑞昌市民政局准予王娟与程道芝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

  王娟终于又变成了“未婚”。

  民政公安或将共享公民身份信息

  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近年来,民政局正在筹划全国婚姻登记联网工作,但这只是内部局域网,并没有与公安机关的身份信息联网,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公安机关是管理机关。

  本案中,瑞昌市民政局认为,其是否承担责任的根本问题,在于民政局是否具备了审查的能力,对于民政部门是否需要加强审查证件的能力,法界各方也说法不一。

  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雨认为,这涉及行政法规的修改,法律上赋予当事人司法救济的程序就已足够,结婚登记毕竟属于当事人的私权利,公权利不宜过多干涉,而不必由民政部门去履行事实上难以做到的工作。

  他表示,在法律上,个人信息属于隐私不是任何人可查的,婚姻登记条例也没有规定登记时其有权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调查核实其真实性。民政共享公民个人信息出发点是好的,但公民个人信息属个人隐私,掌握的部门多了,个人隐私泄密的可能性也大。

  近日,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刘科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政部门对证件审查的工作正在积极改进。为防范骗婚等类似事件发生,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有条件的地方,婚姻登记处已开始使用身份证阅读与核验设备,对二代身份证进行真伪辨识。另外,她透露,今后,民政与公安机关共享公民身份信息将成一种趋势。(新法制报 文/首席记者程呈 记者龚少春)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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