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疑因擅离会场遭辞退 状告公司索赔12万余元
龚某认为自己被公司辞退,导火索就是一次开会时拉肚子,然后自己离开了会场,被单位罚款500元。不服气的龚某将单位告上法院。昨日,官渡法院进行“阳光司法”活动,该案经审理后当庭判决,百余名学生参与了旁听。
2009年,龚某从昭通老家进入某通信公司云南分公司,成为一名气体保护焊工。龚某说,2011年5月,公司开会,“我突然拉肚子,没有请假就离开了会场,公司以此为由要我交500元罚款!交了罚款后不久,我就接到了公司的辞退通知。我平常按时完成任务,也没做什么违纪的事情,公司怎么能说开就把我开了?”
气愤的龚某向盘龙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龚某称公司并没有和自己签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买过社会保险。他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7月和8月的工资、加班费等共计12万余元。随后,盘龙区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并没有让龚某满意,他将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院。官渡法院将该案列入“庭审走近民众”阳光司法活动的典型案例,于昨日上午9时30分公开进行审理。并邀请昆明市长热线办人员,云南陆军学院,及西南林业大学的百余名学生参加旁听。
庭上,对于龚某被辞退的理由,公司的代理人称,是因为其在上班期间就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后仍然我行我素,所以才将其开除,并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和通知送达给了龚某。
经过审理,官渡法院一审认定,龚某所在的公司不是行政机关,没有作出罚款的权力,因此判令公司返还龚某的罚款500元,此外,公司因为没有跟龚某签订劳动合同,法院一审判令该公司双倍返还龚某11个月的工资,共计 44000元,并作出经济补偿6000元。
对此结果,龚某表示将继续上诉,因为“还有两个月的工资,法院没有支持。”(李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