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逐年上升 医患矛盾加大法院审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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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一名患者在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里用刀扎向医生,导致一死三伤。连日来,针对这一惨剧,包括医疗界在内的社会各界都在进行讨论和反思。我国医患双方的冲突为何走向极端化?为何从正常的医患关系走到言语暴力、肢体冲突甚至发生恶性事件?当前医患关系究竟到了何种地步?来自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调研,或许能给我们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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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法院系统近年来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呈现上升趋势,仅从该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数字可管窥一斑:2007年该院受理此类案件27宗,2008年受理28宗,2009年受理43宗,2010受理47宗,2011年63宗。
记者了解到,在上述208宗案件中,罗湖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5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2.64%,远低于同期各类案件平均88.2%的简易程序适用率。判决的81件案件中,上诉75件,上诉率92.59%,远高于同期各类案件平均12.5%的上诉率。同时,审理周期普遍较长,众多案件均需要经过3次以上的鉴定(即两级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及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平均审理时间为345天,最长的为1012天。为此,医疗纠纷案件呈现调撤率低、简易程序适用率低、上诉率高、审理周期长的特点。另外,诉讼中双方冲突、闹庭的现象时有发生,当事人投诉、信访、申诉的情况也较多,因此,此类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因为审理难度大,法院结案已呈现出“三低”:结案率低,判决率低,调解率低。罗湖区人民法院从2007年至去年9月,共审结医疗事故案件118宗,其中判决81宗,调解34宗,撤诉3宗;因各种原因中止54宗。每年医疗纠纷案件结案率不足30%。
患者胜诉比例高获赔比例低
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这些医疗纠纷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发生医疗纠纷的环节已涉及到医疗过程中诊疗护理的各个环节,主要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据该法院法官介绍,已判决的案件呈现出三个显著特点:一是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件少。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败诉或部分败诉的53宗案件中有50宗案件经过了鉴定,仅有8宗案件被鉴定为医疗事故,其余均是无法鉴定或司法鉴定认定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而判决其承担责任。二是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并不侧重于过错、因果关系的认定,故法院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决医院承担责任的有9宗,法官在判决医院承担责任仍有一定难度。三是因无法鉴定,认定医方未完成举证责任,直接判决医院承担责任的仅有2宗。
采访中,罗湖区人民法院一线办案法官特别向记者介绍,在已判决的81宗案件,判决医院承担责任的53宗,判决原告败诉的28宗,患者胜诉率为65.43%。患者胜诉比例比较高,但获得赔偿的比例不高,且赔偿与其期望值相差较远。
法官介绍,在判决的医疗纠纷案件中,诉讼标的在100万以上的有11宗,占13.58%;诉讼标的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有45宗,占55.88%;诉讼标的在10至50万元之间的19宗,约占23.46%;诉讼标的在10万元之下的6宗,仅占7.4%。而最终法院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或司法鉴定结论认为医院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或存在医疗差错,从而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仅有53宗,约占65.43%左右;在受理的案件中,患者提出的赔偿数额有无限扩大趋势,法院支持的数额仅是当事人请求的五分之一左右。在患者获赔的案件中,平均获赔金额与诉讼请求的比值仅为21.3%,最高获赔金额为29.8万元。由此可见,患者的诉讼期望值过高,其与实现值之间存在巨大反差。
患者对医方不信任加剧矛盾
罗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向记者分析了当前医疗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怀疑,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在审理医疗纠纷中,患者对病历资料提出异议的不在少数。在该法院审理的2009年之前立案至今未完成初次医疗事故鉴定的十余件案件中,均系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关键证据病历资料存在争议所致。在现实生活中,也的确存在少数医务人员为逃避责任,违背客观真实对病历资料的内容进行涂抹或者添加,这种行为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禁止的,同时也因其不真实、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患者普遍对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的不信任,难以有效平息医患之间矛盾。根据目前司法实践的统计,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约占总委托鉴定的10%以下,所占比例极少。众多患者基于对医学会性质、组织成员的怀疑,认为是“父亲给儿子作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说服患者的观念转变上未能产生应有的效果。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周期长。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往往需要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一审、二审程序,众多案件甚至还要进行司法鉴定,故从患者的起诉到判决的生效、执行,一般至少在两年以上,有的甚至结案遥遥无期。
赔偿标准界定的不科学或认识上的不统一。目前,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在适用赔偿标准时的双轨制,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赔偿,而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有过错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这样,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会造成这样一种后果,即主观过错程度严重的医疗事故所产生的赔偿反而比不构成医疗事故一般医疗过错赔偿还低,这样的判决结果,很难使当事人服劝息讼。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如何界定赔偿标准,仍未有统一认识,故同类案不同判的现象仍存在。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由于处理程序和法律适用较复杂,各方在审判中认识分歧严重。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官之间、法院之间对案件如何处理认识不一致;另一方面是当事人、代理人与法官之间的理解存在分歧。比如对赔偿标准的认定、鉴定程序的把握等,容易导致误解或矛盾的发生。
长期医患矛盾的积累。由于医疗过错对人体的侵害性和危险性较大,一般损害后果比较严重,患者病情会影响患者整个家庭的生活状态和质量,因此发生医疗争议后患者容易情绪激动,患者到法院诉讼时医患双方的矛盾更加尖锐。
另外,也有部分患者认为医院是块“唐僧肉”,一旦发生损害后果,不论医院有无过错,均对医院提出高额赔偿请求,一旦达不到目的,遂胡搅蛮缠。
应建立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
医疗纠纷案件的发生,根本原因在于医患矛盾。促进医疗纠纷的尽快审结,则需要社会、法院、医院、鉴定机构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在采访中,长期审理此类案件的罗湖区人民法院多位法官向记者提出了解决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困难、妥善化解医患纠纷的一些建议:
根本出路在于缓和医患矛盾。当前社会反响强烈的药价虚高、群众看病贵的不正常现象,已引起患者强烈不满,一旦支付高昂医疗费又得不到优质的服务,以致达不到患者预期的治疗效果,纠纷也就在所难免。因此,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看病难”、“看病贵”,使普通百姓能够看得起病,从根本上缓和医患紧张情绪,消除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不信任感,减少医疗纠纷发生几率。
建立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降低医疗责任风险。医疗纠纷案件调解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案件赔偿标的数额大,医院和患者或者家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制定相关标准,将责任明确的医疗纠纷直接由保险机构赔偿。这样做既可以降低医疗责任风险,方便医疗纠纷的和平解决,也有利于医院专心于提高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水平。(记者游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