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院长:法治是新时期社会管理最根本手段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利益调整期、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面临新情况、新挑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需要着力发挥法治的基础和主导作用,积极探索构建法治主导型的社会管理模式。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需要建立法治主导型的社会管理模式
建立法治主导型的社会管理模式,首先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社会管理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将法治作为党和国家实施社会管理的根本理念、基本途径和主要手段,将法治的方法运用到管理的全过程,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
其次是历史的选择、人类的共识。人类社会的管理,历经了原始社会的自我管理、奴隶社会的强力控制管理、封建社会的人治管理,直至走向现代社会的法治管理,足见法治主导的社会管理模式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
第三是转型期社会管理的时代要求。当前我国社会主体成分复杂,自主意识强烈,价值取向多元,利益诉求多样,需要在社会管理手段上体现平等性、注重公平性、具有权威性,而这正是法治区别于行政、市场、道德等其他管理手段的优势所在。法治是新时期社会管理方式中最基础、最根本的手段,理应发挥其应有的主导作用。
实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完成社会管理基本任务,根本路径在于民主和法治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实现上述目的和任务,根本路径是民主和法治。
要发挥法治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中的基础作用,实现社会管理的“有序之治”。规则之治是社会安定有序的基石,也是社会管理的基础任务。法治强调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中的权威性,要定“良法”促“善治”,通过预置规则体系,有效协调公权与私权、个体权益与公共利益、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关系,使社会主体对自身的行为后果形成稳定的预期,并通过制度化的强力支持,保障规则的有效实施,确保整个社会处在规范化、制度化的有序轨道内。
要发挥法治在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中的核心作用,实现社会管理的“和谐之治”。社会公正不仅是社会管理的价值追求,也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素。要将公正贯穿于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始终,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社会冲突;要在继续发挥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的同时,通过政府管理“看得见的手”和法治“看得见的规则”,调整好社会利益的分配,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发挥好司法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终端的权利救济和教化引导作用。通过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恢复社会运行秩序,彰显法治的功能和作用。
要发挥法治在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中的保障作用,实现社会管理的“民主之治”。民主是实现社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也是社会管理的重要路径。人民群众不仅是社会管理的参与者,更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制度化保证,实现各类利益诉求的有序和理性表达,实现法治的民主化和民主的法治化,增强对社会风险的预见力、掌控力、化解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坚持法治主导型的社会管理模式需要实现五个统一
建立法治主导型的社会管理模式,要在坚持法治主导的理念、原则、体制、规则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推进多元化的积极协同,实现法治化的社会管理和社会管理的法治化。
要着力实现党领导的政治优势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机统一。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从路线、方针、政策高度确保社会管理的总体方向不偏离。在发挥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的同时,还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挥法治主导的制度优势,使社会各界参与社会管理的行为依法而为,党对社会管理的领导依法而为,确保社会管理的制度不偏差,管理不偏位。
要着力实现转变政府职能与推进基层民主自治的有机统一。既要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使政府职能实现从微观经济管理向社会综合服务转变,管理手段从行政强制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方式转变,又要针对社会管理的主体流动在社会、生活在基层等特征,提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良性互动。
要着力实现依法治理与多方参与的有机统一。既要坚持依法治理的主导方向,让法律问题通过法治途径解决,又要强化“社会管理社会管”的理念,加大多方参与力度,努力让社会问题通过社会解决,积极推进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同共治作用。
要着力实现综合施策与法治主导的有机统一。社会管理范围广泛、内容繁杂、成因复杂,既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道德等手段,合力化解矛盾,又要坚持法治主导,通过法治的强制和权威,保证综合施策的最优效果。
要着力实现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利益多元调节与树立法治权威的有机统一。化解社会矛盾、调节社会利益,既需要全社会多主体参与、全方位多渠道化解,又必须以树立和维护法治的权威为前提,以推动在体制内化解矛盾纠纷为重点。不能以削弱和损害法治的权威为代价,因暂时的利益满足激发长期的矛盾纠纷,因个体局部的法外施恩引发全面的公信危机。(应勇 作者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