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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取回被盗车辆付万元破案费 保险拒赔惹官司

2012年03月29日 15:28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宋溪插图
宋溪插图

  索“破案费”是不是乱收费?

  万元破案费无人付引发官司 也引发质疑

  一辆被盗的金杯车在外地找到了,原本是件好事,可是因为一笔无人愿意支付的“破案费”,合作多年的修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不得不打起了官司。此案不仅使“破案费”问题以实例浮出水面,也带出了人们更强烈的质疑:该交破案费吗?

  被盗车出车祸被弃路边

  昨天,北京一家汽车维修公司经理于先生走进了东城法院,向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北京分公司讨要拖欠了3年之久的“破案费”。其实原被告系多年的合作关系,原告代被告销售机动车保险单,同时承担被告承保的机动车出险后的维修。但为了这笔“破案费”,双方不得不走进了法庭。

  事情发生在2009年4月,于经理的修车公司接到了保险公司车险理赔部负责人孙某的电话,对方称该公司承保的一辆金杯车在河北出险,请求修车公司立即联系拖车公司,到河北将事故车拖回北京,进行定损并维修。

  原来这辆车不久前在北京被盗,窃贼将车开至河北时出了车祸。金杯车被撞得惨不忍睹,窃贼只得将车弃在路边逃走。当地警方发现这辆车后,经查询,确认是被盗抢的北京牌照汽车,遂通知了车主。车主赶至河北认领了被盗车,并按照当地警方的要求缴纳了一笔1万多元的“破案费”。

  在保险公司对这辆金杯车定损后,于经理的修车公司开始对车进行维修,维修费及拖车费计15909元。汽车修好后,车主来接车,于经理遂与孙某联系,问能否放车,孙某答复可以放车,同时请修车公司垫付该车的公安机关“破案费”,并答应该费用在理赔时一并支付给修车公司。原告核实车主的身份后支付了1万多元的“破案费”。

  保险公司推脱不愿支付

  但让于经理没想到的是,此后的3年间,他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要该车的赔款及垫付的“破案费”,被告均以破案费要向总公司打报告走程序为由推脱,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维修款和破案费。于经理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该车的维修款及原告垫付的破案费共计28259元。

  在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并没有否认“破案费”一事,但称经办此事的理赔部经理孙某已经离职,目前还未查到该案的卷宗。

  法官当庭与孙某通了电话,在电话里孙某确认了此事,并说“破案费”应该由保险公司支付,他说这是由于公安部门办案经费不足,按照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按保险标的10%或20%支付“破案费”。

  被告代理人说,回去再核实此事,如属实,该公司同意支付“破案费”。于经理对被告表示谅解。他告诉记者,需要支付“破案费”的事很少,而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会拒绝,之所以会闹到法院,主要是因为这家保险公司更换经理过于频繁,以至于拖欠不还。

  此案还在等待判决。但案件中提出的“破案费”,却引起了记者的关注。

  据了解,被要求支付“破案费”的事并不鲜见。前不久,河南某地警方侦破一起盗车案件后,要求车主王先生支付3.8万元破案“奖励费”才能领车,导致王某在两地奔波十几天,仍然没能从警方手中领回被盗车辆。前日,北京某公司的李先生也发微博称,他公司一辆被盗车在路边被捡破烂的发现后,当地公安机关也向其索要破案费。如果是花费了一番气力破案,倒也情有可原,但汽车是捡破烂人发现的,再索要破案费令人不解。此外即使是保险公司出这笔钱,但最终账还是会算到投保人头上。

  破案费是不是乱收费?

  很多事主被要求缴纳“破案费”后都非常不解:“行政机关由纳税人供养,怎么还能再向纳税人收费?”

  其实,警方收取“破案费”是有依据的,名义上应为“奖励费”。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在领取被盗车辆后,在施救费项目下,按照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1994年又规定了奖励的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本市内追回的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按上述办法计算,原则上摩托车最低不少于2000元;汽车最低不少于5000元。

  一位经侦民警告诉记者,公安机关办案经费确实紧张,尤其是追赃需要花费大量财力人力,他们去外地抓捕追车,也常会被当地警方索要办案费用。

  但法律界人士对此规定纷纷提出了质疑。一位法学博士指出,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就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其中第16条规定,各地公安机关扣押或者协助管辖单位追回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应当移送管辖单位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费用。同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重申坚决禁止公安机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和治安案件中,要严格依法办案,严禁收取立案费、办案费。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巨晓平律师也认为,公安机关办案经费由财政拨款保障,侦破案件是一种职责义务,不管破什么案,都不应向被害人要钱。如果依据的文件是1992年出台的,应该已经过时失效,因为自2000年之后公安机关都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而且自2003年《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各种与行政许可法律精神不相符的规定也应该予以清理。此外,按照《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没有规定追赃后必须予以奖励。(记者王蔷/文)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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