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养老院中自缢 家属告状索赔8万元
2012年03月30日 15:35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70岁的刘女士在养老院中自缢身亡,其家属就责任归属及赔偿问题与养老院协商未果,遂将养老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返还原告住院押金、服务费等共计8万元。今天(30日)上午记者获悉,(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刘女士的家属称,前年8月31日,经全家人同意将刘女士送到养老院,当天签订了《入住合同》,约定刘女士在养老院入住半年,期限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费用标准为每月3000元,伙食费及取暖费另行计算,并收取入院押金2万元、医疗备用金2万元。之后双方多次签订补充合同,最终确定合同期限至2013年3月26日止。
然而,2011年12月18日晚7时许,养老院打电话给刘女士的家属,称刘女士在养老院发生意外。家属到养老院才得知刘女士已离世,遗体已被公安机关拉走。后公安机关认定刘女士自缢身亡。
刘女士的家属认为,养老院理应对刘女士的身体健康负有保障之责。养老院在此事发生前未对刘女士尽到心理辅导服务,亦未尽到观察、巡视服务,致使刘女士发生意外。在事发后,养老院又未尽到及时发现并救助义务,未尽到及时通知家属的义务。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林靖 通讯员陈穆颜)
【编辑: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