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法规4月起实施 被拘留人权益将受进一步保护
4月1日起,一批法规、规范性文件开始实施。其中,国务院发布的《拘留所条例》要求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进一步保障了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拘留所不得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拘留所条例》旨在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条例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并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此外,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严禁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对外投资
重新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于4月1日起施行,新规则强化了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并明确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在加强资产管理方面,新规则进一步完善了事业单位资产的分类和定义,规范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以及对外投资管理,建立资产的共享共用制度。新规则明确,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则是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系中的基本制度,是制定行业财务制度及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依据,因此新规则颁布后,高校、中小学、科学、文化、文物、体育等各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都需要根据新规则的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将用计算机计时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高了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考试要求和准入门槛,严格日常教育管理和违规问题责任追究。
意见要求各地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落实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各项工作要求。2012年4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计时管理系统要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此外,意见针对客货运驾驶人的职业特点,从驾驶培训考试、准入资格管理、日常教育监管、严格责任追究4个方面出台了17项严格管理举措,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同时进一步强化了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工作衔接,明确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职责,建立了对客货运驾驶人实行全过程监管、终身诚信考核的管理机制。(记者陈菲、杨维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