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女子被当“寡妇”卖出 四人获刑
中新网太原3月31日电 (赵静 通讯员 韩士杰 孙科)身患精神分裂症女子赵某家中外出后意外走失,不幸被郭某等人拐走,辗转多次后将其卖出。记者31日从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获悉,该起拐卖妇女案经审理后,四被告郭某、杨某、孙某(女)、闫某被判处五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悉,不久前,被害人赵某从山西省汾阳市家中外出后走失,被一个叫“小平”的妇女拐至山西省沁县交给被告人杨某,让其帮忙转手,杨某多方找寻买家未果。
三个月后,杨某、郭某二被告把被害人赵某带到到郭某哥哥处,欲将赵某卖作其妻子,被其拒绝。为达到出卖目的,二人将赵某带到襄垣县夏店镇张某(家中居住数天寻找买家,亦未果。后杨某带赵某回到其租住在沁县一户居民家中。
同月,经杨某同意,郭某将赵某带至被告人孙某家中,由孙某联系被告人闫某,并将同村的张某也带至孙某家中,商量张某买赵某作媳妇的事情。郭某、孙某谎称赵某原嫁沁县,丈夫因车祸死亡,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张某同意支付11000元买下赵某,当场支付,之后,赵某就留在了张某家。
出卖赵某的11000元,孙某得2300元,闫某得2400元,郭某得6300元。
张某在和被害人赵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发现其精神不正常,便找闫某、孙某要求退人。闫某、孙某多次联系郭某,未果。二人无奈向张某及其家人退款11000元整。被告人闫某在退款后,认为自己受了损失,以自己被公安机关罚款为由从孙某手中索得4500元。
此后,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侦破该案,被害人赵某被解救回家。经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系精神分裂症,不具备性防卫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杨某、孙某、闫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孙某、闫某在犯罪后积极向张某退还赃款,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合议庭综合考虑四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分赃数额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张某,因犯损卖儿童罪被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