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卷款外逃 专家怒斥事发行瞒报一推了之
有关人士质疑相关银行的辩解——“员工‘跑路’纯属个人行为”?
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发生多起银行员工“跑路”事件。如何善后、责任如何厘清等问题,现实地摆在相关银行面前。
去年底在温州,包括中信银行在内的4家银行员工因参与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后外逃。银行方面在给记者回应中不约而同地说,上述员工所为属于个人行为,并未涉及该行和客户资金,相关当事人已被开除云云。同样的事情发生在江苏,从丹阳到江阴、南京再到徐州,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4家国有银行员工卷款外逃。在相当长时间里,事发银行先是一味“死捂”,拖延数月不向监管部门报告;直到媒体掀开盖子,银行还振振有辞:“事发员工均系个人行为,目前未发现有挪用、侵占银行资金以及客户存、贷款资金的行为,其民间借贷资金与银行资金无关,未造成银行和客户资金损失。”
一旦发生员工携款外逃事件,现在银行的共同做法就是“死捂”,作为“一号机密”封锁消息,“谁说出去追究谁的责任”,甚至不惜采取任何形式“公关手段”来搞定媒体。在内部,则是简单地把相关人员除名了事,有银行甚至伪造出一年前就与涉案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结果被债权人觅得证据、告上法庭。
撇清关系,就不用承担责任?近日,多位法律和金融界人士对记者表示,如此做法纯属自欺欺人,相关银行不可能将责任一推了之。
一位多次参与过相关案件审理的法官告诉记者,员工出事后以“8小时之外的个人行为”来推卸责任,只是银行的一厢情愿。银行员工之所以得到债权人的信任,主要是因为他有职务便利,可利用信息和专业优势获得大笔资金,并通过他指定的管道在银行体外循环。如果当事人不具备银行职员身份,别人不会把钱给他。根据既往案例,相关案件有几个要素值得关注,如是否有债权人资金进入该行员工指定管道的证明,该行为是否在银行柜面或办公区域发生、银行相关人员有无向债权人出具证实自己身份的资料,或在相关借贷合同上签字等。有个案子,债权人提供了某银行信贷科长写在名片后的两句话,员工失踪后相关银行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张名片被视同该员工以自己职务为该笔借贷行为进行了背书。
南京资深金融专业律师乐宏伟表示,相关案件在法律条文上称之为“表见代理”,债权人如果握有充分证据,证实银行职工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与银行业务相近或相关联的业务、在体外循环并造成客户实际损失,该员工所在单位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出资人信任你的前提,是因为你的身份是银行员工,背后有银行信用甚至国家信用支持。而相关银行亦无法自证其员工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影响债权人的出资行为。”一家银行的法务部负责人透露,实际上类似案件以前也曾发生,金额若几十万、百把万,银行通常悄悄处理了。而现在一些支行长卷入民间高利贷事件“跑路”,金额动辄几个亿,银行无奈,只能用“纯属个人行为”搪塞。
省内一家大型国有银行的行长对记者表示,现在看来,银行员工特别是支行长一级的管理者突然蒸发,简单地用“纯属个人行为”解释,在法律上确实站不住脚,纠纷显现,相关银行面临重大声誉风险考验,值得全行业警惕。这些银行管理者出走后留下巨额烂摊子,不是一两天才能得手,而是长期在灰色地带游走、最后资金链断裂的结果。银行从管理上来说,具有不可推脱的责任,比如用人失察、内控薄弱、管理松懈等。此外,对银行员工尤其管理者出入境,有严格的报批管理程序,有的护照是由上级单位集中管理,终能成功出逃也暴露出一些银行这方面的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在法律上究竟该如何厘清这些责任,尚需具体研究。
银行员工出逃,简单地以一句“纯属个人行为”作为解释,伤害的是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声誉,不可不察。 (记者 陈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