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为拍戏险些被强奸 法官提醒防范夏季性犯罪
为了拍戏圆自己的明星梦,北京某影视学院的学生小涵与为剧组打工的王某见面至深夜,险些被强奸。日前,王某因犯强奸罪,而被昌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现年31岁的王某在中专毕业后到广东深圳打工,后到夜总会做销售经理,期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2009年5月,王某来到北京帮剧组打工,有时候帮一些导演和制片人介绍临时演员。
2011年1月,北京某影视学院的学生小涵(化名)在参加群众演员的工作时认识了王某,当时王某自称“王豪”。2011年6月27日下午,小涵接到王某的电话,说是有个剧组招演员,让其到昌平区的一个剧组面试。
小涵兴奋地过来找王某,二人吃完饭后,王某将小涵带至位于回龙观镇的暂住地,并称导演会来这里面试。小涵等了好久也没等到导演,她不停地催问王某。王某出去了四五回,每次回来都说导演有事儿,暂时来不了。
不知不觉到了第二天凌晨两点多,王某突然将小涵按在床上,威胁说:“不许说话,否则掐死你。”说着给了小涵两耳光,想脱掉小涵的裙子。
小涵吓坏了,向王某说:“你压到我的裙子了。”趁王某放松警惕,小涵用脚踹王某,高喊救命,又拼命往外跑。小涵在逃跑中听见王某喊了一句:“你疯了吧,不要再来找我。”
小涵边跑边喊救命,跑到一楼时遇到了房东,在房东的帮助下报了警。
王某因强奸罪被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不承认自己犯了罪,王某称:“小涵向我要2000元钱,我因为生气掐了她的脖子,没有强奸她。”
王某的辩护人则认为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是初犯,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小涵深夜呆在他人家里,自我保护意识淡漠也有明显过错,建议从轻处罚。
昌平区法院经查明暂住地内多位证人的相关证言、被害人小涵的诊断证明、鉴定书、现场勘查等一系列证据,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因被害人极力反抗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介绍说,此案从一方面提示女孩子们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特别是在夏季等性犯罪高发的季节,避免深夜与陌生人见面,避免在私密空间里接触,提高保护自己的能力。另一方面,在娱乐圈“潜规则”成为热点话题的形势下,怀揣明星梦的女孩别因为想成名而丧失判断能力。(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