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蜀山新村碎尸案一审宣判 凶手被判处死刑
今天上午9点30分,“蜀山新村碎尸案”一审宣判。王继伦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受害者家人经济损失38万余元。宣判后,王继伦当庭表示不上诉。
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继伦与被害人陈某(女,殁年24岁)系旧识,案发前双方一直保持联系。因被告人王继伦的多次邀请,2011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害人陈某来到被告人王继伦蜀山新村的住处。后双方因纠纷在房间内发生争执和打斗,被告人王继伦用手扼住被害人陈某颈部致其当场窒息死亡。为防止罪行败露,被告人王继伦使用剪刀和单刃尖刀将被害人陈某的尸体予以分解,并用塑料袋分装尸块,于次日凌晨利用小推车进行运载,沿途抛至合肥市蜀山新村、淠河路、长江西路、安庆路、花园街、寿春路等路边垃圾桶内。次日晚,被告人王继伦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
市中院认为,被告人王继伦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冷静处理与他人的矛盾纠纷,在因纠纷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和打斗中,竟然采取用手扼颈的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抛尸匿迹,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继伦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在庭审中,辩护人认为,本案起因及动机系因招嫖遭敲诈后,为防止丑行败露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该案件仅有被告人供述,证据不足,不足为信。关于被告人王继伦提出愿意赔偿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无预谋犯罪、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又系老年人犯罪,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被告人仅因一般纠纷就杀人,丧失人性,人身危险性大;为毁灭罪证,分解被害人尸体并予以抛尸,罪行极其严重,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虽然愿进行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接受被告人及其亲属以期获得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赔偿;被告人虽年龄较大,但不属法律规定的已满75周岁的人。综上,虽然被告人无犯罪预谋、认罪态度好、愿意进行赔偿等,亦不能减轻其罪责,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此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王继伦表示不上诉
据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判决被告人王继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剪刀、单刃尖刀、小推车等予以没收;被告人王继伦赔偿受害者家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389290.5元。
在20分钟的宣判过程中,王继伦弓着腰,纹丝不动。听到自己被宣判死刑,王继伦大声的表示:“我不上诉。”随后,王继伦说,自己有高血压,头晕。经法官批准后,坐了下来。(合中法 熊爱华 王帅利 刘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