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嘴上腐败”引关注 专家称入罪缺乏可操作性
编者的话
公款吃喝、公款消费问题,有关部门早已三令五申,但现实情况依旧不容乐观,以至于有了 “嘴上腐败”入罪的呼吁。
九三学社中央列举了一组数据:目前,全国一年公款吃喝开销达3000亿元。如此庞大的公款吃喝数额,挤占教育、卫生、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该社同时称,国外行政管理费用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大多低于10%,如日本是2.38%、英国是4.19%、加拿大是7.1%、美国是9.9%。
为此,九三学社在今年两会提案中指出,长期以来,对公款吃喝的处理,除了个别涉及贪污受贿外,其他的不仅没有列入犯罪之列,甚至还得到放纵和鼓励,这也是长期以来公款吃喝等政府浪费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
日前,《人民日报》刊文,认为 “无论从法理讲还是从现实看, ‘嘴上腐败’都应尽早入罪,因为,医治公款吃喝、公款消费,亟须入刑治罪这剂猛药。”
将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三公浪费”纳入《刑法》调节范畴,将“三公”经费等行政成本,纳入政绩考核范畴,决定官员仕途,这样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那么, “嘴上腐败”究竟该不该入罪?如何界定公款吃喝的“罪与非罪”是核心问题。将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三公”浪费问题纳入《刑法》的调节范畴,用法律规范官员和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就立法技术层面,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对 “嘴上腐败”追究刑责能否真正起到效果?对此,上海市律协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林东品、潘书鸿、汪敏华三位主任委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述。
入罪之争
汪敏华:我认为“嘴上腐败”应该入罪。“嘴上腐败”入罪是众望所归,可以填补相关法律规定的缺陷。
1987年6月,国务院发布 《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责成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对一切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受损的国家财产应当追回。该规定列举的相关行为有“严重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
1987年10月,国家财政部和审计署经国务院授权联合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对“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列举为:“1.用公款请客、送礼,提高规定的招待标准; 2.违反规定,擅自公费旅游;3.违反规定,擅自给职工滥发实物;4.违反规定,擅自购置社会集团购买力专项控制商品; 5.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其他行为。”
198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联合发布 《关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餐的规定》,明令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
2004年11月,国务院发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取代了前述 《暂行规定》及其 《施行细则》。但《暂行规定》列举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中,“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仍被新规定保留为“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行为,仍应予以行政处罚和处分。
从以上系列规定看出,惩治“嘴上腐败”是党和国家一贯主张,历来的惩治原则始终是 “如果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具体的惩治措施仅仅限于民事范畴(向责任单位和个人追回受损国家财产)和党纪、行政处罚,相应的刑法条款至今缺位。而“嘴上腐败”入罪,正是对这一缺陷的弥补。
林东品:所谓 “嘴上腐败”即是利用公款大吃大喝,其根本原因还是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
因此,解决 “嘴上腐败”要靠制度约束,没有制度的约束,即使勉强入罪,也起不了什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