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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晚报:抓小偷“示众”是“以恶治恶”

2012年04月09日 13:52 来源:银川晚报 参与互动(0)

  一名妇女在晋江安海镇中山中路盗窃两个面包时,被店主当场抓住,为警示、防止她再次作案,店主林先生将小偷绑在电线杆上,并在其胸前挂上写有“我是小偷”的纸板。

  公民有抓小偷的权利,但没有处置小偷的权利。不可否认,对小偷大家都恨之入骨,尤其是那些曾经深受小偷之害的人们更是如此。因而,抓住了小偷,对其进行示众甚至殴打早已成“家常便饭”。殊不知,如此越俎代庖,只会把好事变成坏事、有理变成无理。不仅起不到教育、感化被教育者的作用,反而还有可能会对小偷造成伤害,构成犯罪,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来看,处罚小偷是有法可依的,任何人抓住了小偷,都应该移交警方来处理,擅自处理小偷,甚至把小偷捆绑示众,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毕竟,这位妇女即使是小偷,也是公民,也有人格尊严;擅自“示众”,就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害,属于违法行为。

  其实,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凡涉及法律的问题都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抓住小偷后示众、殴打,是一种古老的野蛮惩罚方式,早已被现代文明法制社会所抛弃。当然,经常盗窃别人财物,其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法利益,理应进行惩治。但无论怎么惩治,都不能“以恶治恶”;只能通过法律程序,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一切涉及法律的问题。否则,采取“以恶治恶”的办法,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践踏,而且是对法律的亵渎,不利于司法的文明和进步。(吕右雨)

【编辑:阚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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