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职务犯罪高发暴监管缺位 征地款成“唐僧肉”
关注理由
来自检察机关的报告显示,涉农职务犯罪“立案查处数逐年增多”、“受贿案明显增多”、“三大领域案件多”,并表现出“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案件查处难度大”、“危害和影响大”的特点。村干部职务犯罪案多发,不仅直接影响了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基层稳定和新农村建设,值得社会高度关注。
两名村干部向征地单位额外索要了135万元征地青苗补偿款,却私分了大部分款项。
发生在北京的这起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折射出农村职务犯罪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安置三大领域中的鲜明特点,也暴露出相关监管机制的缺位。
征地款成个别人眼中“唐僧肉”
55岁的史福利曾任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寨辛庄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56岁的张杰曾任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寨辛庄村党支部委员。
史福利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张杰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明明是两名村干部,怎么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论罪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办案检察官闫鑫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了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7项公务活动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记者看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了史福利挪用公款犯罪事实。
2005年一二月间,时任寨辛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史福利以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付给村里700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定期存单,为北京龙川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史福利不仅伪造村委会理财小组人员签名,还在相关担保材料上私自加盖村委会公章,擅自以该村村委会名义与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质押合同,协助龙川公司从该社取得贷款400万元。
同年3月,史福利再次利用700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定期存单,到另一家农村信用社提供质押担保,为龙川公司再取得贷款160万元。
2007年6月,史福利不再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此时,龙川公司又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史福利求助。史福利第三次使用700万元定期存单提供担保,以他人修路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80万元。因为龙川公司此次特别急迫用款,史福利便将一家投资开发公司预付给村里的80万元征地补偿款挪用给龙川公司。紧接着,他再用贷款所得的80万元堵上了从村账里挪用80万元的漏洞。
除上述挪用公款犯罪事实外,法院判决书中还认定了史福利与张杰贪污犯罪的事实。
记者看到,判决书认定,“2003年12月至2004年1月间,被告人史福利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协助宋庄镇人民政府从事土地补偿费用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已依协议足额支付青苗补偿款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张杰向该公司额外索要青苗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35万元,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法,将其中的人民币120万元伙分”。
“伙分”结果是:史福利分得人民币79.5万元,张杰分得人民币40.5万元。
“规定”落空村干部用权不受监督
史福利多次利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巨款的定期存单为龙川公司或个人提供质押担保,怎能做到人不知鬼不觉?
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村集体经协议征地取得的征地补偿款到账后,由经管站负责。村里用钱必须经过镇经管站批准,大额资金不经审批不得动用。
据记者了解,北京市多年前就在全市乡镇建立起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及相关管理制度,镇经管站对各个村设立分户账,各个村的经费收入由村经手人到镇经管站开具收款收据,支出由各个村到镇经管站报销,记入各村分户账。在经管站的6大项职责中,第3项即“负责监督管理村集体资金”。但是,寨辛庄村动用700万元征地补偿款定期存单进行质押担保一事,宋庄镇经管站一直不知道,直至案发。
法院判决书中录有寨辛庄村财会人员出具的证言,证言披露:史福利自2003年开始担任村、支委,同时还擅自兼任会计一职。2006年前,村里的支出经史福利签字后就从账上支出了。村公章由史福利保管,“他要用就直接拿,没有手续”。
事实上,寨辛庄村支委、村委、出纳、理财小组成员都知晓村两委领导班子会议曾传达过明确要求——“村里的征地款不经过镇里审批,谁都不能私用”。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条明确要求恰恰是由史福利向村两委领导班子传达的,而他本人私自动用村征地款却躲开了经管站的监管,村领导班子成员毫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