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涉农职务犯罪问题突出 惠农资金成“唐僧肉”(2)
怪事,惠农资金落腰包
沈建林案,并非个例。前段时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近年来,随着中央和地方政府“三农”投入逐渐增加,涉农职务犯罪呈明显增多之势,问题十分突出:有的截留、挤占、挪用支农惠农资金、各种补偿款甚至救灾款;有的对农户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还有的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谋取私利、索贿受贿。不仅导致中央惠农政策无法贯彻落实,而且严重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农村稳定和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涉农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县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其中乡镇站所和村两委人员占很大比例。国家工作人员与村两委人员相互勾结的现象突出,窝案串案时有发生。
重庆检察机关就曾揪出农机补助领域职务犯罪案39件、61人,涉案金额竟达3396余万元。国家下发的农机补贴款,被农技推广站工作人员和合谋企业盘剥瓜分,广大农户则被蒙在鼓里。
令人担忧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业政策性保险等推行过程中的新型涉农犯罪正不断涌现。苍南县龙港镇湖前办事处经济与社会发展办原主任林学治利用负责管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的职务便利,先后20余次提取从20个村的村民处收来的医疗保险费,共计709000元,其中75000元自己用于赌博,其余634000元存放自己和亲属家,部分用于偿还债务与生活开支。最终,林学治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目前,我省检察机关正部署开展专项行动,集中力量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
有关负责人介绍,特别是严查与我省农村群众利益牵涉较大、涉农职务犯罪突出的土地征用补偿、拆迁、基础设施建设、富农惠民政策落实和“三农”资金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和生态环节保护等重点环节的案件,切实维护好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
警示,
阀门不紧易钻空
各地查处的涉农腐败案件表明,当前农村财务管理漏洞较多,规章制度不健全。即使有了制度,也难以真正落实。
现今,农村经济迅速发展,但农村财务管理仍处于较低水平,账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查不严格、基层干部权力过于集中,致使贪污贿赂成为可能。此外,政府对惠农政策不够公开透明,大多数农民对发放补贴的条件、享受的标准都不清楚,更谈不上监督了。监管的阀门拧不紧,自然使一些人有机可乘。
云南省彝良县林业局种苗站原站长周乐华因为在订购苗木过程中,采取虚报数量、抬高价格、伪造合同等手段,贪污上级下拨的惠农款38.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当地检察机关在查办此案时发现,县林业局种苗站苗圃资金管理极不规范,存在重大职务犯罪隐患。
如何遏制涉农惠民领域的职务犯罪?有关专家认为,由于贪污挪用国家惠农资金犯罪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甚至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现之后应及时查办,严厉打击,绝不手软,保证国家惠农资金安全。加强惠农政策公开、透明和监督作用也是关键。各级政府部门要让广大农民及时了解惠农资金的相关政策,发放对象、标准、数额的情况,并广泛接受农民的监督,以确保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惠农资金的管理、使用、发放等重要环节的监督,严密资金划拨、对象审核、资金发放等环节,防止资金被截留、挪用和贪污,确保专项惠农资金落实不走样、使用不偏差。
也有专家认为,要加强对村干部的培训和队伍建设。农村干部队伍是团结带领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骨干力量,完善村干部培训教育长效机制,培训内容应特别突出国家惠农相关政策精神,明确职责、任务。
政策再好,关键还看落实。惠农政策是人心所向,民意所在,必须斩断一切试图从中渔利的黑手,真正使党和政府的惠农资金切实用在解决人民最关切的问题和最需要的刀口上。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吴宗宪:在现有制度框架内预防涉农职务犯罪需多管齐下,要加强信息公开,杜绝暗箱操作,可以立法规定相关的信息强制公开;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督,转变其不作为现象;健全制度建设,在村干部的产生、职权界限等方面建立行之有效的规制办法。此外,还应进一步提高立法水平,减少号召性法律条文,增加必要的制裁性法律条文,以增大其违法的犯罪成本。
本报记者 翁浩浩 通讯员 史隽 陆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