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raybetapp瀹樻柟涓嬭浇 | raybetapp | 国际| 军事| rayapp涓嬭浇 |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聚焦新刑诉法:强制医疗司法化防止“被不精神病”

2012年04月12日 07:3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新刑事诉讼法看点

  公开资料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人数超过千万。精神病人犯罪后的处置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将于明年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专门设置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一章。

  “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进行司法化改造非常必要,如此既能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多位法律实务界人士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行政强制医疗受质疑

  今年3月中旬,福建省龙海市一名女子将自己尚未满月的孩子杀害,据称该女子患间歇性精神病,当时正值发病期。类似的惨剧,近年来时有发生。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但现行刑诉法对此并无相应的程序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告诉记者,在以往实践中,对精神病人犯罪案件,绝大多数经公安机关启动精神鉴定确认,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字后,送到安康医院等进行强制医疗。

  这种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做法受到了很大质疑:行政化的强制医疗缺乏有效的监督,不仅可能发生有行为能力人借精神病逃避刑罚,也可能造成精神病人因未启动鉴定而受到刑罚。

  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沈霞坦言,权力不受约束和限制,容易被滥用,再加上启动强制医疗现行法律无明确程序条件,无统一法律文书,更无经费保障等原因,社会效果不好,因此常州通常以社会救助形式对违法犯罪精神病人进行送医治疗。

  公检法参与确保公正

  新刑诉法对强制医疗进行了全面司法化改造。明确公安机关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写强制医疗意见书,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

  “强制医疗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司法化非常必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刘晶说,之前由于没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监督业务并未涉及这一领域,现在按照新刑诉法,检察机关将对强制医疗进行全程监督。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卢涛颇有感触地说,通过严格的审判程序来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强制医疗,并赋予被强制者或其近亲属以相应的救济措施,让国家和政府在有效预防社会危害、为精神病人提供有效治疗、尊重和保护人权等方面承担更多责任,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

  在受访者看来,特别程序中规定了提供法律援助、不服可申请复议、当事人及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等内容,都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精神病人权益的有力保障。

  司法解释增强操作性

  强制医疗特别程序虽然获得了高度评价,但受访者普遍认为,亟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文件,以增强可操作性。

  “特别程序规定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前,公安机关可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应明确措施具体包括哪些,否则各地执法尺度将会不一。”沈霞说,新刑诉法也没有规定精神病鉴定启动程序,是公安机关启动,还是当事人亲属、代理人也可申请启动?

  “强制医疗的前提是该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这是一个较为专业的法医学问题,因此在具体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有精神病方面的专家陪审员参与。”卢涛认为。

  他建议,应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对于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法院也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被错误鉴定为精神病人并采取强制医疗的,应明确强制医疗期间如何折抵刑期,折抵后超过判决应执行刑期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精神病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卢涛表示。

  强制医疗还需要建立大量的专门医院,洪道德认为,法律应明确强制医疗机构如何产生,“政府必须承担起这份责任,应在其主导下,由卫生、民政等部门共同建立一批独立于执法司法部门之外的专门医院”。

  本报北京4月11日讯

  专家点评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认为强制医疗特别程序重点要解决的是“被不精神病”问题,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如果完全掌握在公安、检察机关手中,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异常,公安、检察机关也可能基于其造成的严重后果和部分群众的情绪等原因,不启动鉴定程序,造成“被不精神病”并最终对其进行刑罚。因此,司法解释应细化鉴定启动条件,如嫌疑人或被告人有何种特征时,必须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八十八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本报记者周斌

【编辑:邓永胜】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