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中心两任站长受贿 保安不给好处费难领工资
西城区某国有物业管理中心受贿窝案终于在历时一年的司法调查后有了最终结果:两名被告人李牧、刘军因犯受贿罪,被一中院终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去年四月,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接到了一封反映李牧、刘军二人涉嫌受贿的举报信,指称二人分别接受业务合作单位——某保安公司负责人贿赂款合计数十万元。
办案检察官立即展开调查,一件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受贿窝案慢慢浮出了水面……
保安领工资不顺畅
2002年,李牧被西城区某国有物业管理中心任命为下属一小区分部的物业管理站长,由此开始了与某保安公司长达近8年的业务关系。
物业站和保安公司的合作关系很简单:物业站向小区业主收取物业费后,按照与保安公司事先签订的合同,每月向保安公司支付保安费。保安公司开具发票后,由保安公司负责人或队长找到物业站站长在记账凭证上签字,再去找物业管理中心经理审核签字,这之后,保安公司才能从财务处领到钱。
表面看起来,这个流程挺完善,没有什么大问题。但是每月1日或30日付本月保安费对于一家员工不足50人且最大客户就是这家物业管理中心的小规模保安公司来说,月初付还是月末付的差别就不言而喻了。而在整个流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两个人的签字。
起初,保安公司负责人李某拿来发票找李牧签字时,李牧也及时审批签字。但好景不长,李牧就开始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拖延签字的时间,让李某常常白跑。
好处费成了润滑剂
2002年5月的一天,保安公司经理李某又带着发票来找李牧签字。这次,他带来的不仅仅是一张发票,还有物业管理的“行规”。李某告诉李牧,以后会按照小区的保安人数,以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站长李牧好处费。一边说,一边递上了早就准备好的信封。
李牧假意推托了一会,就笑眯眯地收下了。有了每个月的“意思”,李牧的签字速度又恢复了正常。
2004年8月,李牧升任物业管理中心经理,李某就变得更加殷勤。他不仅继续按照“行规”每月给李牧“好处费”,还在过年过节时,特意奉上礼金。李牧也渐渐变得胆大起来,甚至主动提出让李某出钱请中心的几位领导去外地“考察参观”。
讽刺的是,他们的目的地选择了西柏坡。在反贪局检察官询问李牧这些年从保安公司一共收了多少现金、购物卡和礼品时,李牧算了好久都没有一个明确数额。
保安开始“偷工减料”
李牧升任中心经理后,刘军继任当上了物业站站长。
在此后5年多的时间里,国家出台了新的《劳动合同法》。保安公司在按照国家标准给保安人员缴纳“三险一金”后,利润便所剩无几。公司经理李某便动起了歪脑筋:他先是悄悄减少了保安的人数,后来又把合同中规定的保安“三班倒”变成了“两班倒”,以此降低员工成本。
刘军在一次例行巡查时发现了值班保安在睡觉,由此发现李某“偷工减料”的伎俩。当李某再一次找刘军签字领取保安费时,刘军便声称要扣除一部分保安费,让李某回去“好好想想”。
李某自然明白其中的含义,又给刘军送上了所谓的“行规”,刘军也欣然接受。此后,刘军每月收到的信封中,有时是一沓现金,有时是金额不菲的购物卡。
缺少监督难敌诱惑
反贪局检察官侦查后,发现该物业管理中心的上级单位纪检组也收到了同样的举报信,并且已分别找了李牧、刘军调查谈话。
李牧嗅到了危险的气味。他一边向纪委承认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主动上缴这些年来收的“好处费”;另一边连夜找到已退休的老领导,求老领导在有关单位调查时说早知道保安公司给钱一事,同时还找到以前自己吃饭的发票找同事们签字,以证明收钱用于公务开销了。最后纪检组收到李牧上缴的好处费,不足其涉案金额的一半。
反贪局的检察官在存放物业管理中心财务资料的那间地下室里一待就是十天。将李牧在担任物业站站长和物业管理中心主任这8年的时间里,所有报销过的财务凭证进行了细致梳理和分类,戳穿了李牧自称好处费用于公务开销的谎言。
办案检察官事后表示,如果将监督比做阳光的话,那么在缺少阳光的权力土壤中滋生腐败,只会是时间早晚和程度严重与否的区别。李牧、刘军在手中有了一点点权力后,在面对金钱的诱惑和失控的监督机制时,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邹慧 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