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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文广局原副处长受贿近40万获刑5年半

2012年04月13日 16:24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利用筹办第九届中国艺术节的职务便利,广州市文广局副处长私自透漏招标信息,并帮助相关公司顺利中标,由此获得“好处费”近40万元。记者12日获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法规处原副处长李力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案发

  招标信息换来“好处费”

  今年43岁的李力,案发前担任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法规处副处长。

  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年初至2011年1月,李力利用其担任广州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副处长、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法规处副处长,具体负责该局大中型文化设施管理工作,参与筹办第九届中国艺术节的职务便利,向挂靠在广州市东亚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承接工程的同案人郭绍益(另案处理)提供了广州杂技团和广东省木偶剧院等单位将进行相关工程招标的信息,并从中沟通关系使其公司顺利中标。事后,李力先后五次共收受郭绍益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9.498万元。

  2011年3月19日,李力向越秀区检察院投案自首。其后,李力的家属代其向检察院退缴人民币40万元。

  天河区法院认为,李力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李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39.498万元,上缴国库;作案工具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一张予以没收。

  上诉

  受贿款中16.5万属借款?

  判后,李力上诉称,郭绍益2011年1月3日转账给他的16.5万元是借款,不是受贿款。辩护人也指出,16.5万元是李力与郭绍益商定转给朋友作炒股用,该款项权属不明,不能认定为受贿款。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李力利用职务便利,将南方艺术剧院、广州杂技团、广东省木偶剧院的灯光、音响工程介绍给郭绍益并向其透露招标信息,使其顺利中标。而李力向郭绍益“借钱”,既没写收据、欠条,也没约定还款期限,到案发前,郭绍益也从未向李力催要借款,可见郭绍益并不期待李力归还,郭绍益曾供述“李力向我借钱炒股,我明白其实他是以借为名向我要钱,我通过妻子的银行卡转了16.5万元给他,他没有写收据和借条给我,钱和银行卡也没有还给我”。而李力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却从未表示要还款,其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我问郭绍益是否能借钱给我投资股市,他同意了,通过银行转账16.5万元给我。虽然以借为名,但这是郭绍益给的好处费,我不会还给他,他也不会向我追讨”。法院认为,16.5万元属于“明借实贿”。

  法院还认为,行贿人郭绍益从未供述李力曾与其商量把钱交给他人炒股,对于李力如何使用这笔钱,郭绍益毫不知情;李力曾多次供述“由于股市市道不好,我将这16.5万元转移到买商铺的用途上”,故法院不予采纳该辩护意见。( 记者董柳、实习生谭绍丁)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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