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身份证随意借熟人办贷款 不料惹出官司缠身
中新网盐城4月13日电(修军 谷华)身份证是每个公民法定的身份证明,其法律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陈某因轻意向别人出借自己的身份证,缠上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3日,陈某被江苏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偿还某银行借款本息55150元,另被告张某、朱某也因同样的原因对借款作了担保而负连带还款责任。
个体户吴某因经营需要,缺乏资金周转,多次到银行借款未成,一次在饭桌上,碰到同村居民陈某、张某、朱某,谈及此事,想借身份证用一下,请他们贷款。约定所贷资金由陈某使用,也由他来还款,别的与他们没有关系,三人想想也所谓,均表示没有意见。2011年5月26日,四人一起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由陈某开了银行帐户,贷款80000元,徐某、李某作了还款担保。
截止2011年10月,吴某实际偿还银行28656元,剩余本息因吴某经营亏本而不能偿还。10月底,银行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偿还余款本息5515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身份证及还款承诺书中的签名表明其已认可该笔贷款,其签名是真实意思表示。尽管三被告提出的实际贷款由吴某使用,自已仅提供身份证而已,应由吴某承担还款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这已是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起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判定贷款余额55150元应由被告陈某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徐某、李某对该笔贷款作了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