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晚报:“眼花判错案”应追查到底
2012年04月18日 14:50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竟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杨华新“从轻处罚”判刑两年。副庭长水涛认为:是负责审理该案件民事部分的市湖滨区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
交通肇事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水涛副庭长应该是明晓的。因此,其对肇事司机杨新华轻判两年,显系枉法裁判,是对犯罪人的枉纵,对受害人的欺凌。
当然,“从轻处罚”的依据是,“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这一事实子虚乌有,仅仅是湖滨区法院“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既然“含糊不清”,水涛何以主观臆断、偏听偏信?“眼睛花”不过是推责的说辞。
说起“赔偿证明”,同样让人感到出具该证明的法官乃至法院患了“白内障”。既然杨尚未给予经济赔偿,便应据事实说话,而不该无中生有。证明中所述本身就是捏造事实、为虎作伥,有违职业操守和司法尊严。
一起责任分明、情节简单的交通肇事案,居然可以做出如此草率的枉法判决,两地法院都应承担相应责任。究竟是当事法官收了“黑钱”,昧着良心裁决,还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宽纵肇事者?理当查个水落石出。(刘效仁)
【编辑: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