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诱惑滋生司法鉴定腐败 异地机制或可破除壁垒
司法鉴定作为法官“敲槌定案”的重要依据,有时可以“一纸定生死”。
对于这样一个“敏感地带”,目前,全国法院的普遍做法是在本地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名册,通过随机方式直接从名册中选取,为的是杜绝暗箱操作。
但是,这种当地法院从当地选取司法鉴定机构的做法,依然容易受到人情因素干扰。
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首推异地司法鉴定机制,为法官准确认定事实、依法公正裁判提供了有力技术保障。
利益诱惑滋生鉴定腐败
天津二中院院长姚奎彦直言,通过随机方式从本地名册中选取鉴定机构,表面上是宣示了遴选的公正性,使得各中介机构同等参与竞争。但是,“由于所遴选机构仍然局限于本省市、本地区之内,人情干扰依然无法克服”。
姚奎彦解释说,具有强势地位的本地委托人仍然可以利用在本地的影响力,通过控制鉴定结论,变相影响裁判结果。可以说,鉴定机构遴选的“本地化”为人情干扰打开了“方便之门”。
除此原因外,本地鉴定机构所带来的行业技术同盟以及行业“潜规则”等问题,对鉴定质量造成了不良影响。
另外,从事民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大多是中介组织,采取的是商业化运作模式,由于鉴定机构违规操作行为的监管惩罚机制还不够完善,难以保证机构和鉴定人员都能保持中立地位,自觉抵制金钱诱惑。
特别是在建设工程案件中,一项鉴定结论往往能够决定百万、千万甚至数亿元的利益得失。这种情况下,本地鉴定机构更容易受到当地社会关系网络的影响,禁不住各种利益诱惑,产生鉴定腐败。
“而异地鉴定工作机制在于破除地域壁垒,冲破人情束缚,在外省市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遴选鉴定机构,最大限度阻隔委托人对鉴定机构的干扰。”姚奎彦称。
规范程序实现阳光“入库”
近日,在一起重大工程欠款纠纷案件审理中,若要确定该欠款款项,需要通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来自北京的原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担心在天津进行造价鉴定会有地方保护,希望异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为打消原告的顾虑,经原告申请,二中院启动了外地司法鉴定机构数据库,随机在石家庄、济南、沈阳3地的司法鉴定机构中各选出3家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参加摇号。最后河北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标。
实行异地司法鉴定机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建立外地司法鉴定机构数据库,否则将无法保证运行。
天津二中院编制的“外地司法鉴定机构数据库”,对于那些专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有着很大的吸引力。一旦进入这个数据库,就意味着增加了它们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然而,进入这个数据库,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天津二中院施行的“五项制度”:即制定“入库”标准、当地法院推荐、严格书面审查、进行实地考察、集体研究决定,既抬高了门槛,又把“入库”的过程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
监督前移“摇”出外地机构
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一声“开始”,摇号机快速转动。原告单位代表忽喊一声“停”,小球滚落,双方确定了鉴定机构沈阳某建筑咨询公司。这是记者近日在天津二中院看到的场景。
原来,原告在2008年承建了被告某建筑公司工程,因工程款未予给付而起诉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工程造价争执很大,原告主张9800万元,而被告仅认可4000万元,由于数额悬殊太大,承办法官调解不成,建议通过异地司法鉴定予以确认,于是出现了前面这一幕。
原告代表签完字兴奋地告诉记者:“起初我还担心,对方是本地企业,会到法院找关系,在本地指定一个鉴定机构,现在,由外地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而且又是通过摇号随机选,我们也放心了。”
为避免摇号走过场,二中院明确:在摇号之前,把提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审判执行部门、纪检监督部门作为必须程序,详细告知其案由、案号、承办人、备选的鉴定机构等内容,将监督窗口前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
同时,还要求做到“四个公开”: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开、鉴定机构的名册公开、选择的程序公开、摇号的结果公开,避免暗箱操作。
把摇号机交给当事人,把自主选择权交给当事人,以当事人看得见、信得过的方式进行随机选择,二中院旨在通过这一创新之举,最大限度地将司法鉴定全程置于阳光下,有效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记者王斗斗 通讯员李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