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韩国对中国船长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近日,韩国仁川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新鲜出炉:中国船长程大伟杀人罪名成立,判处30年监禁,并处2000万韩元罚金。判决一出,各方评价不一。
镜头拉到去年12月12日,韩国检方指控:中国渔船“鲁文渔”号非法捕鱼,与韩国海警发生正面冲突。船长程大伟指示船员妨碍海警登船,刺伤海警李洛勋。韩方发射照明弹,“程大伟惊慌之下条件反射性地挥刀,刺中韩国海警李清浩并导致其不治身亡。”
案发后,韩国媒体大肆煽情渲染。一时间,舆论大哗、民意汹汹。韩国个别民族主义组织不依不饶,在中国使馆前示威抗议,号召全民抵制中国产品;少数执政党议员提出决议案,敦促中国政府就此正式道歉,承诺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鼓吹韩国应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中方非法捕捞者和暴力抗法者云云。
韩国检方更是来者不善,一口咬定程大伟船长犯有“杀害执行公务者未遂和杀害执行公务者之罪”,要求仁川法院处以死刑,以儆效尤。
黑云压城城欲摧。媒体聚光灯下,仁川地方法院如何下判,牵动各方敏感神经。面对汹汹民意,法院顶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强大压力,法官表态:量刑根据韩国量刑基准加以判断,不受被告国籍影响,也不会加重处罚。最后,法庭认定程大伟造成一死一伤,但杀人并非故意,且反省态度真诚,判处三十年有期徒刑。
乍看起来,判决尚不算太离谱。但让人警惕的是,判决书提及被告“曾多次进入韩国经济水域捕鱼”,故适用韩国专属经济区法加以追究责任。项庄舞剑,意在沛公!韩方通过刑事审判强化主权诉求的意图,昭然若揭。
无怪乎,中国外交部第一时间发表声明,中韩在黄海尚未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我方决不接受韩方单方面适用专属经济区法来对中国渔民作出判决。中方敦促韩方理性、公正、妥善处理此案。
就法言法,2001年生效的《中韩渔业协定》将两国海域划为“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和“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三大部分。本案事发地点,中韩尚未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韩方单方面援引国内法即专属经济区法,存在重大瑕疵。
最近5年,韩方对中国渔船动辄开出高额罚单,总额相当于1.64亿元人民币。韩国海警扬言,无暴力行为的中国渔民每次违规捕捞,将面临最高40万元人民币罚款。暴力抗法者则祭出“刑事处理”狠招,严惩不贷。
仅2010年,韩方以“非法作业”为名,扣留我国渔船高达104艘。韩方一味铁腕打击,难免引发我国渔民强烈反弹。冲突此起彼伏,《首尔新闻》社论惊呼,韩国西海(我国称黄海)沦为战场。
本案当中,程大伟船长是否犯杀人罪是本案关键问题。被告自述当时脑瓜一热,过度紧张,出于害怕,挥刀保护自己,从没想过杀人。主审法官采信海警单方证词,径直下判,并未考虑我方证人证词,启人疑窦。不邀请中方执法人员共同参与调查,如何有公信可言?
韩国刑法典中,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死刑或终身监禁。但1997年以后,韩国从未执行一起死刑,死刑实质上已不存在。检方高调要求处以死刑,讨好国内民意的政治意味,溢于言表。
定罪实体问题之外,程序问题不宜忽视。程大伟船长是否受到人道待遇,司法程序保障公平与否;是否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语言不通的程大伟,有无中文翻译;是否将中国人犯刻意分开;被告能否行使沉默权;至于中方外交官能否救助探望,提供领事保护,尤须关切。
根据韩国刑法,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有权在七日内提起上诉。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被告可向首尔高等法院上诉。律师不妨收集相关证据,主张被告防卫过当,争取二审直接改判,减轻刑罚。
韩国2007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14条明定:犯罪嫌疑人、辩护人、配偶有权向管辖法院提出对逮捕和羁押适用是否得当的审查。这一救济途径,被告方不可不知,建议适时启动。
此外,2008年,中韩两国签订《中韩服刑者移送条约》。条约明文规定引渡条件:一是移送之后,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二是触犯的是两国共有犯罪。以本案观之,两个条件程大伟无不符合。建议我国政府通过外交渠道,取得韩方同意,让被告回国服刑。
2009年,中国逮捕韩国某校级军官,以“间谍罪”判处其3年徒刑,拘禁1年后,次年引渡回国。条约规定,引渡回国后,服刑人有权依国内法获得减刑,程大伟自不例外。
就法言法,将心比心。悲剧发生后,中方对韩国海警伤亡一事表示遗憾,愿与韩方积极配合,尽快妥善处理善后。被告家属更是竭尽所能,拿出42万元人民币补偿。遭到拒绝后,已将赔偿金呈上法庭,诚意不言而喻。
冤家宜解不宜结。韩方理当摒弃暴力执法,采用更人性化的执法方式;韩国媒体更应自我克制,切勿借机炒作,导致两国民众恶感日深。(俞飞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