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款发放不透明 污点村官能贪就贪
调查起因:河南省登封市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发案率增长10.4%
调查发现:农村“一把手”权力难受监督,账目不公开,导致征地拆迁领域补偿款发放不公开、不透明
“与往年相比,涉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所减少,这说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颇有成效,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增强。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发案率增长10.4%,这为下一步如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出了课题。”4月23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玉东,在谈起近日出炉的《2011年登封市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时,作出以上表述。
马玉东说,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征地拆迁领域,在补偿款的发放上不公开、不透明。
村民组长虚列支出
登封市检察院检察官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起职务犯罪案例:
在征地补偿款到位后,登封市告成镇告成村第12村民小组组长高福军并没有全额向村民发放补偿款,而是伪造发放手续,虚列支出。
检察机关查明,2005年6月至2009年1月,高福军利用担任村民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领取、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采取伪造发放手续、虚列支出的手段,将6.8万余元据为己有。
案发后,高福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污点村官”能贪就贪
在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查处的嵩阳办事处守敬路居委会一组组长刘广钦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中,其特殊的身份和经历引起了检察官的深思。
2005年8月,刘广钦任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守敬路居委会一组组长,2006年12月2日任守敬路居委会委员兼一组组长。而之前,他因刑事犯罪两次被判刑。
1988年12月1日,刘广钦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990年3月28日,他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担任村民组长后,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法院于2008年4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检察机关查明,2006年3月至2008年2月,刘广钦利用协助政府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土地补偿款中的167.6万余元用于个人购买挖掘机和支付挖掘机的油费、修车费用及司机工资,对外称挖掘机系村组购买,顺利将上述费用记入土地补偿款支出账。2008年12月,刘广钦将挖掘机作价60万元转卖他人,所得款项据为己有。
2006年3月至2007年12月,刘广钦擅自将土地补偿款中的8.8万余元用于个人车辆油修费用,记入村组土地补偿款支出账。
2006年2月至2007年4月,刘广钦还擅自将土地补偿款中的19.5万元借给本组的刘某等9人使用,均超过3个月未还。
法院审理认为,刘广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法院以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撤销缓刑,与原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6个月。
涉农事务外部监督不力
“当前,农村基层组织在信息公开、财务管理、对‘一把手’的制约上缺乏有力的内部监督,而上级机关和部门对农村基层情况的了解基本依赖于基层上报的书面材料,土地拆迁等事务还要村、镇等基层人员的协助,无法进行有力的外部监督。”马玉东认为,这些情况导致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高发态势在短期内难以遏制,并有蔓延的趋势。
马玉东举例说,东华镇干部仝某利用负责审核该镇“村村通”道路施工工程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用虚增工程总造价的方法,侵吞公款5万余元;西刘碑村村支书赵某和副主任赵某等人虚列各种违规名目的补贴,侵吞集体资产近11万余元;少林办事处三王庄村主任郜某挪用村集体资金60万余元。
马玉东分析说,由于农村财务制度管理不严格,不按规定财务程序办事,手续和账目混乱,白条入账、假票据入账、公款私存、公款私挪等现象严重,直接引发基层干部犯罪,影响社会稳定。
“鉴于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亟待加强和完善。”马玉东建议,要建立拆迁安置管理信息平台和信息公开制度,对拆迁户的申报面积、套数、动迁房房源信息等情况进行公示,并通过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等方法让群众参与监督,切实将“村务公开”落到实处,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建议权,避免村组“一把手”存在“一言堂”和“暗箱操作”。同时,要建立收支规范、管理科学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避免农村基层资金被个别人操控,加强对资金使用与账目之间是否相符的审核。(记者 邓红阳 通讯员 袁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