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最大销售假冒茅台酒案主犯一审获刑5年
中新网无锡4月25日电 (孙权 赵玲)江苏地区最大销售假冒茅台酒案25日在宜兴市一审落锤,主犯胡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获刑5年,并处罚金230万元。
据了解,去年11月份,被告人胡某从第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了7200套假冒茅台酒厂53度500毫升注册商标为“飞天”“贵州茅台”的商标、酒瓶、包装盒等。同年12月份,由第三人提供制假人员、被告人胡某提供散装白酒,在未经茅台酒厂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飞天”“贵州茅台”酒。在生产过程中,因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尚有绝大部分酒尚未附着或全部附着“飞天”“贵州茅台”的注册商标,该批假冒白酒均未销售。
此外,2011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胡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销售给其的120瓶(规格为53度500毫升)和360瓶(规格为43度500毫升)贵州茅台酒系假冒茅台酒厂注册商标“飞天”“贵州茅台”酒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伺机销售。2011年12月7日,宜兴市公安局至陶都公司查获该批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贵州茅台”酒,而致销售未遂。
经经茅台酒厂核实、鉴定,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私自在陶都公司生产假冒茅台酒厂注册商标为“飞天”“贵州茅台”53度500毫升的酒共计125箱、1500瓶,皆为假酒。茅台酒厂工作人员同时表示,这一制假窝点是该厂在江苏发现的首个特大规模假茅台酒窝点,其仿冒技术也达到了较高水平。
法院审理此案时查明,被告人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72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该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共同犯罪;胡某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近60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故对胡某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罪数罪并罚,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