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晚报:击毙“扁担男”须理性看待
4月25日早上5时30分,在广东怀集县,一名犯罪嫌疑人疯狂使用扁担追打公安干警,经多次口头警告和鸣枪示警无效后,警察在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开枪自卫,犯罪嫌疑人董某受伤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有时警察是“风箱上的老鼠,两头受气”,当没有及时抓获嫌犯,甚至遭到嫌犯袭击重伤、牺牲时,有人指责他们怎么不及时使用武器处置;当警察抓捕逃犯或者面对袭警的嫌疑人开枪,造成伤亡时,有人又会指责他们滥用枪支。这不,怀集县这位“扁担男”被击毙事件,又掀起了一起舆论指责的浪潮,许多网民质问:难道这位“扁担男”罪该至死吗?
但是,警察该不该开枪,“扁担男”该不该被击毙,恐怕不是简单的口水战能解决的,而是必须回到法律和事实上来。对于警察如何合法的开枪,《人民警察法》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都有规范。《人民警察法》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上述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确立了警察开枪的原则,一是“严重性”,就是暴力袭警的行为已严重威胁到警察的生命安全;二是“必要性”,就是采取其他方法已经不足以制止犯罪嫌疑人的暴力行为;三是“最小侵害性”,就是警察即使开枪,如果可以用不击毙的方式制止暴力行为,就尽量不采取击毙的方式。
一些网民质问,扁担是木质的,难道会对警察造成致命的危险吗?其次,警察当时应该不止一个人,为何其他人不用警械来制止袭警呢?再次,警察即使要开枪制止暴力袭警,为何不选择打其手脚,让其丧失反抗能力,偏偏要一枪毙命呢?应当说,网民的质疑具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能完全否定警察开枪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我们仍须理性地看待警察开枪的问题。因为,纸上可以设想很多方案,而现实却极为复杂且千变万化,木质扁担看似杀伤力不强,但在疯狂的人手中足以造成严重伤害甚至是致命。而警察是否有必要开枪,也要看当时的情形如何,如果开枪的警察确实一人处于危险境地,无处逃脱,并且开枪时已经不容其有考虑打击什么部位的时间,那么,警察开枪也是有必要的。但是,警察不能用嫌犯曾经因为故意伤害、盗窃等判过刑,来说明其开枪的合法性。
当然,警察开枪到底是否合法、合理,也不能由警察单方面说了算,当地检察机关应当介入调查,尽可以还原事发当时的情形,作出公正的判断和处理。(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