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 不得因染艾滋辞退员工
从5月1日起,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因感染艾滋病病毒不适合原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其调整到合适的岗位,并为其病情保密。这是湖南省卫生厅日前向社会公布的《湖南省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的新规定。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人纳入相关社会救助范围。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应当提供就业帮助。
湖南省卫生厅厅长张健介绍说,截至2011年12月31日,湖南省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接近14000例,其中一半以上经性接触途径感染。同时,男同性恋染病比例迅速增加。
为了做好艾滋病防控工作,《办法》规定,宾馆、酒店、发廊、洗浴桑拿等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经营者应当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承担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艾滋病检测列入营业性服务场所服务人员健康检查项目。
《办法》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或者其他可能被传染者,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传染,就医时,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告知接诊医生。
此前,湖南等省份拟推行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引发热议。但在此次公布的办法中,并没有关于艾滋病检测实名制的条款。湖南省卫生厅副厅长方亦兵表示,对于艾滋病检测应以自愿为前提。(记者帅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