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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用刑法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常态化

2012年05月07日 12:3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对话人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刘德良

  北京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张峻铭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高翼飞

  《法制日报》记者 杜 晓

  对话动机

  针对日益猖獗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近日我国首次开展大规模集中行动进行严厉打击。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936人,刑事拘留978人,挖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44个。

  随着专项打击行动的深入,一系列令人吃惊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被逐步披露于公众眼前。针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脆弱的现实状况及此次大规模集中行动进行严厉打击所取得的诸多成果,记者邀请各方业内人士进行了对话。

  □对话

  表明态度·充分警示

  记者:从4月20日起,公安部统一部署北京、河北、山西等20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开展集中行动,摧毁覆盖全国、涉案人员众多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网络。我国首次开展大规模集中行动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严厉打击,有哪些积极意义?

  张峻铭:我觉得这次的打击行动很有必要,而且也很及时,力度还得要加大,因为包括我们每个人都受到这个方面的侵害。现在通过几个案件暴露出来的,很多已经涉及到国家一些机关和部门,甚至包括最典型的像金融系统、工商系统,我们只要登记过的,包括我们的住址电话,都有可能泄露。这个确实很危险。还有一些私家侦探,利用违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寻仇。这个如果再不打击的话,那可能会引发更多的争议甚至是恶性案件。

  刘德良:过去,虽然这种现象很多,但少有从刑法上来追究犯罪的。所以这一次大规模的行动可能向社会各界表明,关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大规模的运用刑法打击也会付诸于实施。这充分表明国家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一种决心和态度,对正在或准备从事个人信息非法买卖的行为会起到充分的警示作用。

  寻根溯源·常态打击

  记者:在湖南省长沙公安局刑侦支队所破获的一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中,在不法分子的出租房的两台电脑上,有数千个数据包,涵盖了约1.5亿条个人信息数据。当地公安局的一位负责人说,“此次专项行动的核心就是打‘源头’,‘源头’解决了,后续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但是最难查的也是源头,他们往往隐藏比较深”。从这个案例看,动用刑法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该怎样做?

  张峻铭:我觉得应该成为常态。因为我们的隐私并不是今天需要保护明天就不需要保护了。而且这样的打击力度如果不是常态化的话,打一打放一放,可能收不到什么好的效果,而且可能会让不法分子变本加厉,比如说你打一段时间放一段时间,有可能这些信息再卖的话,价钱会翻番。如果成为一种常态,就不会给他这个空子钻。

  刘德良:动用刑法来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必要的。其实披露或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要发现很困难,而买卖最重要的是后面的滥用行为。按照这样的分析,刑法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未来要做的就是遏制滥用行为,以此作为根本来入手。

  完善立法·填补盲区

  记者:在此次大规模打击行动取得辉煌的成果之后,公安部门有关负责人称,这次行动重创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但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还非常严重,严打的高压态势还将继续。那么,目前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法律上是否还存在盲区?

  刘德良:从现行的法律来看,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个人信息被侵犯之后维权的成本很高,效益很低。现在人人都知道,个人信息被买卖和滥用,但是没人去起诉,原因就是在现行的法律下,维权成本特别高,还有很多赢不了官司,有的赢了官司还赔了钱。

  高翼飞:由于缺乏法律的专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犯后,要顺利维权困难重重。在民法中,与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的概念是个人隐私和隐私权,但是个人信息又不能完全等同于个人隐私,对于有些信息,如个人的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可以被归入个人信息的范畴,但是否属于隐私却存在争议。即便能够认定某些个人信息属于隐私,当事人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也会遭遇许多障碍。首先,举证难;其次,即使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证实信息是某一方泄露的,侵权人通常只是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不会有赔偿损失的问题,侵权的代价很小。而当事人要通过起诉维权,却要花费时间精力和诉讼费,诉讼成本过高。

  记者:据公安部门有关负责人透露,在此次行动中,在挖出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源头中有公务员、政府部门协助人员、公司职员。涉及的部门和公司,既有工商局,也有民政等部门。公司职员中,有各大电信运营商的职工,还有来自银行、民航、保险等行业的员工。对此,应该怎么看待?

  张峻铭: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肯定是因为制度的不健全。为什么个人信息会由此能够泄露出去?如果相关部门从源头就有很好的监控机制,比如说专人专管,谁使用有严格的记录,那么,相信个人信息就不会大面积地从“源头”失守。

  刘德良:有需求就有买卖,如果类似的“源头”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而市场上有这种需求,有滥用的市场,有暴利可图,那么犯罪现象难免会发生。单个的信息可能价值不大,但是由于这个庞大的用户群体,他们的信息加在一起,商业价值就很高了。

  高翼飞:目前,我国只有一部法律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而对于上述主体泄露其他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其他主体泄露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和其他个人信息,均没有行政处罚。这对遏制个人信息的泄露十分不利。

  记者:据了解,公安部将就这次行动的有关情况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希望发现的问题能引起重视,并最终推动出台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那么,未来,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从法律层面去规制和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刘德良:要遏制滥用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就要加大他的侵权成本,就要必须让他承担财产责任。在我们国家个人信息买卖和滥用都被认为是侵犯隐私权,侵害的是人格权,不能要求财产损害赔偿。所以未来就要承认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是个人的财产,个人发现信息被非法买卖以后就可以主张财产侵权。还有非法滥用个人信息,也应该认为是侵害财产权,可以对信息的买卖者和滥用者要求财产赔偿,这样就加大了侵权行为的成本。而从个人来讲,就是打官司的成本降低了,可以弥补成本支出。

  总体而言,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仅仅从刑法上是不够的,还要从民法、行政法的角度来进行综合治理。

  高翼飞:除刑法修正案(七)和散见于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的规定外,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统一、完整、有效的法律来调整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保护。正是由于这样一部重要法律的缺位,导致了一些公民在个人信息泄露后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利。

  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是存在现实需求的,生活中,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的事例几乎随处可见。除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以外,开发商、物业公司、实行会员制的商场、酒店以及各类中介机构也都掌握着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比如,新置业的小区业主就是信息泄露的主要受害者之一。因个人信息被泄露而遭到骚扰的情况十分普遍,房子还没交付,就接到各类装修公司、家具公司的电话、短信的狂轰滥炸。房子刚开始装修,就接到房产中介公司的电话,询问该房屋是否出售或者出租。很多业主不堪其扰,却苦于没有维权的途径。

  有的时候,由于信息的主人保密意识不强,在某些场合过多地透露了自己的信息,如填写调查问卷、客户资料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获取信息的方式并不是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更谈不上非法获得他人信息,但是也应当对采集信息者作出约束,不得过度采集他人信息或者以赠送产品、参与抽奖等作为条件诱使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以这种方式获得信息后再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也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但是目前对这样的行为,法律尚未进行规制。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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