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代签拆迁协议“拿走”补偿 法院判应属职工
法院合议庭认为,“铸管厂的拆迁补偿费属该厂全体职工所有”。
本报记者 王帝摄
这几年,年近七旬的马广彬始终被一件闹心事所困扰。他与街坊邻居自筹资金经过几十年创业而发展起来的厂子,一夜之间,被拆成平地。作为被拆迁方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字的,竟是当地镇政府。数十万元拆迁补偿安置费,更是不知所踪。
马广彬和他的工友们一直在寻求一个答案:居民自筹资金创办的厂子,是归居民所有,还是归当地政府所有?
镇政府代签拆迁协议
马广彬等人经营的企业是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铸管厂,位于县城老城十北街北段西侧,属于濉溪县濉溪镇管辖的行政区域。
据马广彬介绍,上世纪70年代,当时的濉溪镇西关居委会部分居民自筹资金创办了铸管厂。随后,厂子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其间两次扩大厂区,数次扩建厂房并增添了设备。有的职工一年不领工资,将之用作扩大再生产。
马广彬告诉记者,1994年,迫于市场形势,铸管厂停产关闭。当时,该厂已积累下包括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职工在下岗自谋生路的同时,委托濉溪镇政府将厂房、设备等对外租赁,以补贴职工生活。
平静的生活,被一次拆迁打破。2007年,出于濉溪县城闸河东路建设的需要,铸管厂的部分厂房、土地被列入拆迁征用的范围。2008年1月21日,在铸管厂原有职工缺席的情况下,濉溪镇政府以被拆迁方的身份,与拆迁方濉溪县城建投资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据职工代表介绍,厂房拆除过程中,很多企业资料不知所踪,部分设备也被卖掉。
消息传来,铸管厂原有员工既惊讶又气愤:“铸管厂明明是老百姓掏钱办的企业,拆迁补偿安置的对象应该是企业职工。政府没出一分钱,怎么能随意处置企业的财产?而且,这几年的厂房租赁费,也一直都被镇政府拿着。”
为了证明职工对企业的财产所有权,马广彬向记者出示了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向铸管厂颁发的房地权证,以及铸管厂扩大生产时征用土地的协议。
集体企业资产属当地政府所有?
铸管厂原有职工开始向镇里反映问题,恳请濉溪镇政府尊重事实,确认职工对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并要求将厂房租赁款、拆迁补偿款用于解决职工生活困难问题。
2008年5月7日,濉溪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将铸管厂厂房及地面附属物租赁费6.9万元返还给职工。至于拆迁补偿费用,“鉴于目前城投公司拆迁补偿没有到位,待补偿资金到位后,再予以协商解决”。
然而,铸管厂职工从濉溪县城建投资公司获取的票据显示,2008年1月23日,城投公司就已经将55.5827万元的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濉溪镇政府,其中房屋补偿215558.6元,土地补偿313562.5元,附属物补偿26706元。
发现镇政府“自相矛盾”后,铸管厂职工选出马广彬、张从玲等4名代表,开始向濉溪县、淮北市政府反映问题。
2009年10月14日,濉溪镇政府针对铸管厂职工的信访给出答复意见。该意见一扫此前党政联席会上“协商处理”的口吻,而是明确表明,铸管厂“属于镇办企业,因此企业所有资产属于濉溪镇政府所有,按照有关规定,集体资产不能分给个人……”而在党政联席会纪要上写明返还职工的6.9万元厂房租赁费,在这份意见中,变成“镇财政拿出6.9万元用于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
既然铸管厂财产被明确属于政府所有,濉溪镇政府却没有向记者出示投资办厂的相关证据。经办此事的濉溪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原主任胡金峰(2010年年底调往其他乡镇任职——记者注)告诉记者,镇政府并没有这方面的材料。
马广彬等职工认为,濉溪镇政府根本没有投资过铸管厂,不可能拿出证明材料。由于企业坐落在濉溪镇境内,镇里对铸管厂行使过行政管理权,但管理不等于拥有,铸管厂是职工的集体资产,“我们手里的房产证、征地协议和租赁合同都能说明问题”。
法院合议庭:拆迁补偿属职工
信访途径走不通,铸管厂职工便寄望于法律诉讼。
2009年12月30日,马广彬等职工代表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要求明确铸管厂财产所有权,并诉请确认濉溪镇政府与城投公司之间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濉溪县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并未立案,而是答应协调处理。多次协调未果后,2010年9月13日,濉溪县法院就此事进行听证。
(2010)濉法信字第019号《听证报告》上,记录了此次听证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濉溪镇政府再次抛出新观点:铸管厂不属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而属于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其财产属于全体农民所有;濉溪镇政府作为原濉溪铸管厂的所有人有权代表企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企业职工无权要求分割、占有铸管厂财产。
拆迁方濉溪县城投公司代理人则表示,公司是按照政府安排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对其他问题不知情。
对于濉溪镇政府的说法,濉溪县法院合议庭认为,原濉溪县铸管厂是以城镇居民为主,有组织的自愿联合,共同投资、共同劳动、按劳分配的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该企业坐落在城镇,而不是乡村。因此,铸管厂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该厂的资产来源主要是本企业职工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及企业积累所形成,这些资产依法应当属于铸管厂所有……该企业的财产只能用于该企业范围内的职工集体,而不是作为全镇人民的财产进行支配,它是集体所有而不是全民所有的财产。
此外,法院合议庭经听证查明,2008年1月23日,拆迁补偿费已支付给濉溪镇政府。2008年5月7日,濉溪镇党政联席会议中却称,关于拆迁补偿费用安排问题,“鉴于目前城投公司拆迁补偿没有到位,待补偿资金到位后,再予以协商解决。”
2010年10月6日,合议庭最终给出的意见是:“铸管厂的拆迁补偿费属该厂全体职工所有;目前房产及附属物产权已明确归企业所有,该部分补偿款可用于职工生活、社会保障性开支;土地补偿款应在土地权属确定后,依照权属规定补偿款的归属。”
拆迁补偿款要上缴财政?
不过,法院合议庭作出结论距今已有19个月了,铸管厂的原有职工依然未能从镇政府拿到任何拆迁补偿费用。其间,他们虽继续向上反映问题,但至今,铸管厂的76名职工依然看不到解决问题的希望。
这批如今年纪在60岁至80岁之间的老职工,不少人只能靠做小生意为生。当初以为年轻时奋斗攒下的这分“家产”,可以给晚年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胡金峰曾感叹过此事调解的难处。他表示,类似铸管厂这类历史复杂企业的资产,整个淮北市大概有17亿元,涉及面太广,镇政府把铸管厂返还给职工,其他企业接着找过来怎么办?职工不服就去告,法院判多少,镇政府赔多少。
濉溪镇党委书记吴杰则告诉记者,“铸管厂(的事情)已经处理完了”,“(拆迁补偿的)50多万元是国有资产,集体资产。这个不能动,要上缴财政的。”
濉溪镇现任镇长周圣民也对记者表示:“事情解决掉了。”他告诉记者:“(拆迁补偿款的处理)不存在问题,经过研究,六万多元他们领走了,已经解决了,他们不再提了,五十多万元也不再提了。原来有争议的土地(铸管厂用地——记者注)是国土用地,跟他们没有关系,不是集体用地。”
一位法律界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有财产与集体财产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可能既是国有资产又是集体资产,属于政府所有的只能是国有资产。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铸管厂有使用权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没问题,但不能说所有权属于国家你征收就不给补偿。”这位法律界人士称,“退一步讲,即使濉溪铸管厂是濉溪镇政府所说的乡镇企业。依据《乡镇企业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合伙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濉溪镇政府无权代行企业的权利将征地款予以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