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自焚富豪非法吸储案二审维持原判
备受社会关注的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王秀华等1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在今年1月17日一审宣判后有9名被告提出上诉,近日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1月17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50万元;王秀华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缓刑及免刑,并处罚金2万至8万元。
一审宣判后,惠龙公司高管王秀华,员工吴云,财务人员范瑾、邢燕、牛瑞芳、郭建萍及社会集资参与人王晓燕、赵星东、贾生叶等9名被告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惠龙公司员工马伟建、社会集资参与人刘美娥、苏秀玲等3名被告则服从一审判决。
2011年4月13日,包头市发生一起汽车被烧毁案,车内发现一具被烧毁遗体。经公安机关DNA鉴定,死者为金利斌,系惠龙公司、内蒙古福禾豆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包头拥有多家企业(独资或参股),且以惠龙公司名义吸收公众资金,涉及人员众多,引起各方关注。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采取发放融资券、借款合同的方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共向1925人或单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22480.69万元,至今造成77058.57万元不能归还的后果,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经调查审计发现,对于初期少量融资增加的财务成本,惠龙公司还能勉强承担。但后期为打造复合型企业形象,给上市制造虚假条件,惠龙公司以更大规模非法融资,大量吸收公众存款,陷入恶性循环。惠龙公司长期负债经营,加之金利斌本人为打造“成功企业家”形象,购买高档轿车,四处赞助捐款,“充门面”型的挥霍消费使企业资金链最终断裂。金利斌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畏罪自焚,至此惠龙公司非法吸储案浮出水面。
据了解,惠龙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刑事部分审理已结束,下一步要进行民事部分的审理。包括公司及员工债务纠纷清理,约涉案300多起。法院将对惠龙商贸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情况进行审计、评估、核实和拍卖。(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