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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透支1.6万未还被拘役 律师辩护意见引争议

2012年05月09日 16:17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一张信用卡透支1.6万元不还,48岁的郭某因犯有信用卡诈骗罪受到刑事处罚,被西城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前日,本报在报道此案时,提到其辩护律师王子英在法庭上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和区区几万元的信用卡透支额相比,很多动辄数亿的大额银行贷款因贷款人无力偿还,却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他认为,这是“法律的失衡”。在记者采访过的许多信用卡透支案中,还是头一次听到这样的观点,它是否成立?恶意透支行为是否必须用刑法的手段来约束?为此,记者采访到了几位学者、律师,对此进行了探讨。

  公权力给银行擦屁股?

  记者昨日首先采访了郭某的代理律师王子英。他曾在几年前因发起诉讼挑战餐饮业“开瓶费”行规而闻名全国。

  恶意透支被追刑责,王子英认为,法律对于小老百姓作出这样的处罚太重。为什么这么说?王子英告诉记者,其律所近期代理了3起涉及银行贷款的诉讼。最高的一起诉讼标的近2个亿,一起为1.2亿,最少一起也在6000万。三起案件都是银行诉企业,走的都是民事诉讼。

  企业无力还款,接下来的结果就是,法院判决之后进入执行程序。企业确实没有偿还能力,执行无限期搁置。相比之下,如果持卡人办卡时没有弄虚作假,又被银行允许透支消费,在这种前提下,如果仅因其后期存在经催要不归还的情形就被追究刑事诈骗的责任,显然“太重了”。

  王子英认为,恶意透支入刑针对的往往都是普通消费者和劳苦大众。事实上,银行在办卡时为了完成任务,对持卡人的还款能力不认真审查、疏于管理,出现很多矛盾,之后银行就将这些矛盾推给了公权力机关。

  这条规定的出台,实质上是利益集团在用公权力帮自己解决债务问题。说白了,公权力机关在给银行“擦屁股”。

  关键看是否主观恶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专家阮齐林认为,抛开个案,在恶意透支的问题上“法律失衡”一说并不成立。

  “法律不能仅仅看后果,欠钱多少、损失大小只是一个方面,主要还是看行为性质本身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贷款行为如果存在故意欺骗也会被认定为犯罪,但很多时候贷款人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导致的无力还款,这并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也认为,上亿元的贷款和几万元的透支,从数额差距来看貌似是一种“失衡”,但是对于不还款的原因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天灾人祸还是有人从中谋取私利,不能一概而论。

  与学者的观点相悖,北京市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却认为,关于约束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法律设计确实有些“用力过猛”,罪罚失衡。法律对于银行的保护存在明显的“倾向”。

  对银行身份定位过高

  赵三平律师分析认为,导致上述现象出现的根源在于,立法和司法机构对银行“身份”的定位过高。银行被当做一个需要特别保护的对象,凌驾于其他企业和个人之上,这种“特别对待”破坏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

  “这种倾向尤其体现在刑法的设计上,与银行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受到严厉打击。就像盗窃金融机构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著名的许霆案就是这种不平等的产物。”赵三平认为,这样的做法在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初期是有重要意义的,但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银行体制已发生重大变化,这种观念也应该扭转。

  赵三平说,不能排除,有很多偿还不了的大额贷款其实可以追究贷款人的刑事责任,但出于某些因素的考虑,银行宁愿选择通过民事的途径解决。“说白了,想从银行贷出几千万甚至上亿的贷款并不那么容易,很多时候需要通过关系,这里面就有可能涉及行贿受贿、利益均沾的问题。而对于小老百姓银行没有什么顾虑。”法律的武器有了,是诉民事还是走刑事,事实上很多时候主动权掌握在银行的手里。

  如果说银行贷款还不上大多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所以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那么为什么当很多持卡人也辩解说自己不是不想还而是还不上时,却仍被扣上了“恶意透支”的帽子而被追究刑责?

  对此洪道德教授分析认为,只有当持卡人透支信用卡是为了救急时,才能被认定为“善意透支”。然而事实上,大多时候透支消费不是必须的。“如果一个人透支消费是为了治病救人,即便当初明知自己还不了,也不会被追究刑责。这种透支行为虽然是故意,但不带有恶意。但当你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又非必须支付的一笔费用而去透支的时候,就是一种主观恶意。”

  尽管很多被告人辩解称是因为一些意外导致还不了款,以证明自己“非恶意”,但实际上其理由并不充分可信。洪道德表示,透支是不是恶意的往往在你花钱的一刻就能体现出来。通常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是在透支后一个月至45天,这个时间并不长。

  “你应当清楚的知道透支不是让你免费使用,要在规定期限内还款,而且还会收取利息,所以怎么可能在透支的时候没有预算?”因此洪道德表示,只有“救急”或者是遇上地震这样的“天灾”,才能被视为透支还不上款的正当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不会追究刑责的。

  为什么要用刑法来约束?

  恶意透支行为为什么不能用民法来约束?而一定要上升到刑法的高度?

  郭某的律师王子英提出,银行既然设计了信用卡制度,在信用卡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就应当由银行自己承担。银行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小额诉讼甚至可以申请法院支付令,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不应通过严刑峻法来约束。

  对此阮齐林教授认为,贷款需要经过重重审查,很不容易,但是办理一张信用卡却非常简单。正是因为办卡简单,所以对人的用卡行为要求就要更高。“社会总是纠结的。如果办卡审查很严,人们就会抱怨办个卡要累死掉了。相反,办卡容易所带来的透支消费又加重了银行的风险。如何令方便大众和银行资金安全之间达到平衡,只能加重用卡人的责任。这样的选择对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很痛苦的。”

  此外,从法律的成本上考虑,对于“恶意透支”行为仅靠民法约束,成本太高,执行上也有很大难度。

  信用卡滥发

  银行有责

  银行办卡时“十分不严”,甚至出现“利诱”行为,却没有任何法律约束,但对待欠款不还的持卡人,却用刑法来打击。这种不平等,也是“恶意透支”入刑后受到质疑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庭上,“因银行审查不严将信用卡发给没有还款能力的人”也常被作为银行方面的过错提出,成为“恶意透支”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抗辩理由,但这种辩解几乎从未被法院采纳。

  对此,阮齐林教授表示,银行的问题确实存在,在这方面银行应当自律。“但是,发卡发的滥和用卡用的滥是两码事,不能说没人管你就可以去杀人。在这个问题上要各负其责。不能因为银行有过失就不去追究用卡人的责任。”

  律师建议

  抬高入罪门槛

  “恶意透支可以入罪,尤其是针对那些办了好几张信用卡,一通消费,花完钱后拍拍屁股走人的人。但是司法机关是不是应当考虑提高入罪的门槛?”赵三平律师提出了这样一个建议。

  根据司法解释,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即被认定为“恶意透支”。透支超过1万即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超过100万最高可以判无期。

  赵三平律师认为,虽然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但实际操作中主观故意很难证明,只能通过客观行为来推导。所以“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不还”无形中就成为了判断“主观故意”的一个客观标准,这个标准显然有点低。

  “相信很多持卡人当初在办卡时都没有诈骗的恶意,不能动辄入罪。入罪门槛太低,可能会导致泛刑化倾向。我认为,不管是透支一万两万、还是十万八万,只要是一张卡一个银行,都可以排除诈骗的主观故意。”赵三平律师认为,“恶意透支”应当适当提高入罪的门槛,一些欠款不还的行为通过民事诉讼,一样可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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