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其母领拆迁证买房 离婚后房屋非一方财产
中新网南京5月10日电(王珊珊 朱晓颖)男子因其母领拆迁证买房,离婚后房屋非一方财产,需对其前妻进行经济补偿。10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公布,该院首次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离婚案件。
该解释第七条如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原来,胡某(男)与黄某(女)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婚后生活在胡某母亲张某名下的房屋内,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均起诉法院要求离婚。两人对于离婚及子女的抚养均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争议的焦点在于登记在丈夫胡某名下的一套拆迁安置房是属于胡某的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2003年11月,胡某母亲房屋遇拆迁,按权利人数5人(包括胡某一家三口在内)的份额享受了相关拆迁待遇,胡某因此分配得一张拆迁证。后胡某将该证出售与他人,而母亲张某又将其赎回。2006年,胡某凭该拆迁证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于2007年7月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胡某诉称,该拆迁证是系其母亲出资,系胡某婚前财产。黄某辩称,房屋系婚后拆迁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各半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主张该房由其母亲出资与其之前的离婚诉讼中的陈述有出入(之前陈述出资来源为他人借款),即使胡某提供其母亲的取款凭证确实用于购买讼争房产,亦属部分出资。因讼争房屋虽系胡某婚房拆迁所得,但拆迁安置行为发生在婚后,且黄某亦为安置对象,故不应单纯考虑为胡某婚前财产,胡某应对黄某进行经济补偿,并根据实际出资等情况,酌定胡某补偿黄某16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