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院出台醉驾细则:十类案情不适用缓刑
中新网温州5月11日电(见习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汤婧婧)醉驾入刑已满一年。11日,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2011年,该市共审理危险驾驶案件达1094件,其中不乏全国交警醉驾第一人、全国律师醉驾等曾一度引起舆论哗然的案件。日前,温州中院已出台了醉驾细则,明确区分不同车型犯罪基准刑期、详细规定酌定量刑情节、明确非监禁刑的适用,同时也规定了缓刑适用例外情形,十类案情将不得适用缓刑。
据温州中院副院长于伟介绍,醉驾入刑一年来,温州两级法院审理危险驾驶案件达1094件,在数量上已排名浙江第二。
对此,温州中院日前出台了浙江省内首个危险驾驶犯罪量刑细则,明确深度醉驾、二次醉驾、高速醉驾、无证醉驾、冲卡拒检、事后逃逸等十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醉驾后果严重的案件,将一律不适用缓刑。
该实施细则还针对不同车型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程度区分了犯罪基准刑期。
根据细则,醉酒驾驶电动车、摩托车、营运车(出租车、货车)、大客车(含专用或非专用校车)的基准刑期,分别确定为一、二、三、四、五个月。
该细则还明确了酌定量刑情节。酒精含量未达90mg/100mL,无交通事故发生,且无从重情节并积极配合检查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而对于酒精含量未达110mg/100mL,无任何交通事故发生,积极配合检查,有悔罪表现的,或虽然有交通事故发生,但能依法予以赔偿的,可适用缓刑。
今天,温州中院还公布了包括全国交警醉驾第一人、全国律师醉驾第一人等案件在内的2011年度十大醉驾案。
而在今天的发布会上,温州中院一位负责人特别强调,燃油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也是机动车的范畴,饮酒驾驶摩托车也构成醉驾。
这位负责人说,在已审结的1094件危险驾驶案件中,摩托车类醉驾案件有602件,占比高达55%。(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