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老大带领19名小弟“保护”多家公司获刑12年
结伙做恶多犯下7宗罪
张青山恶势力团伙案一审宣判,首犯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
封堵商铺大门造势威胁、讨债之余敲诈勒索……5月1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来自天水的一恶势力团伙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团伙成员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招摇撞骗罪,交通肇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7项罪名。主犯张青山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0年至1年6个月不等刑罚。汪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团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联络同乡组成恶势力团伙
年近四十的张青山来自天水,1999年因犯非法拘禁罪入狱6个月。出狱后的他,凭借直爽的个性,没用多久收了不少同乡兄弟,这个表面上从事糖酒生意的商人,凭借年龄优势荣升“大哥”,带领着19名“小弟”行走“江湖”,无恶不作。
2008年10月至2010年5月,此团伙长时间盘踞在城关区双城门一带,干着收“保护费”、“找茬子”、“护场子”的勾当,合谋实施25起违法犯罪,并从中获利。
受雇“保护”多家公司
2008年12月31日,甘肃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准备拆迁收回五里铺附近的铺面时,因担心会有突发事件发生,该公司委托张青山等人维护现场秩序。次日一大早,张青山和其多名同伙身穿房地产公司分发的迷彩服出现在拆迁现场,造势威胁拆迁商户后,张青山等人各收到“辛苦费”100元。
2009年,兰州汽配城部分商户与兰州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矛盾。当年2月12日上午,受雇于人的张青山率领众弟兄前往汽车修配城“解决问题”,将封堵大门的商户驱散后每人得“工资”50元。
收钱财帮人“长精神”
2009年6月10日,长途车司机王某载着一车乘客前往武山。其间一辆轿车拦住了王某的车,轿车司机以车辆被刮擦为由索赔。遭拒后轿车司机喊来张青山的手下张博强协助解决此事。张博强带人赶到后进行威胁,王某无奈之下向他们支付3000元了事。事成后,张博强和众弟兄各得酬劳。
2010年5月14日,在城关区一餐厅为女儿摆满月酒的王某某与酒店发生冲突,王某某的朋友遂给张青山的手下王双虎打电话要求“长精神”。王双虎等人遂赶到酒店造势,后各领了辛苦费。
团伙成员一审各领刑罚
2010年5月25日,一名男子报案称,自己被人强行索取2200元钱。警方随即展开调查,于是,以张青山为首的一伙恶势力团伙浮出水面,并最终被瓦解。2011年8月,兰州中院对团伙20名成员进行公开审理。在对案件进行综合审查后,法院认定张青山、常永林、余晓龙等人无视国法,经常纠集一起,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并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随意损毁公私财物,辱骂、殴打他人,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勒索公民财物,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张青山是共同犯罪活动的纠集者,是主犯,也是恶势力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应按照其参与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张博强、常永林、余晓龙属团伙骨干成员,在参与犯罪中积极主动,属主犯。梁延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损害了人民警察和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危害后果严重,应从重处罚。
5月1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青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3000元。张博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5000元。其他被告人各领刑罚。(记者 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