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院长:法官眼花办案的根本是程序违法
2010年,赵作海错案发生后,我们及时纠错、问责、赔偿,并将每年的“5月9日”定为全省法院的“错案警示日”。去年5月9日,我们与法制日报社、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联合召开座谈会,共同探讨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预防对策及刑事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问题。今天,我们再次召开“5·9”错案警示日座谈会,目的就是要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契机,全面总结错案教训,深刻进行反思,时刻保持警醒,防范错案再次发生。
观点一:错案发生凸显司法理念存在偏差
2010年赵作海错案发生后,河南法院又相继发生了一些刑事错案,如“时建锋天价逃费案”、“智障人吕天喜抢劫案”,刚刚发生的“杨新华交通肇事案”。痛定思痛,深刻剖析这些错案,与部分法官司法理念存在偏差密切相关,陈旧的司法理念在部分法官头脑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表现在:一是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的理念依然存在,不注意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二是有罪推定的理念根深蒂固;三是漠视程序的理念依然存在。
观点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失灵导致错案发生
赵作海错案发生后,我们在刑事案件的管理当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要经过合议庭评议,庭长、主管院长审核把关、签发法律文书,有争议的案件还要经过审委会讨论,设定了一系列环节和程序,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层层把关。在上述几个错案中,只要有一个环节把住关,就会避免错案的发生。但在这些错案中,一个个关口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全失灵。如“杨新华交通肇事案”,合议庭合议时,两名人民陪审员只是简单地附和主审法官的意见,对被告人如何量刑根本没有进行讨论,合议笔录只有半页纸,过于简单;庭长、主管副院长签发文书时也没有审阅案件材料,根本没有履行把关职责,稀里糊涂只管签字。这充分表明,我们多次讲的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重失灵,合议庭合而不议,合议制度形同虚设;庭长、院长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审委会讨论案件走过场、走形式;审判管理只是个摆设。在这种情况下,出现错案恐怕是难免的。
观点三:机械办案导致量刑尺度把握不准
刑事法官拥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判决一旦作出,轻者被告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重者出现冤杀。因此,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强烈的责任意识是刑事法官所不可或缺的。但这些错案的主审法官,往往只注重法条的学习,没有把握法律的内在精神和原则,只知道刑法分则条文的适用,不注重刑法总则条文的适用,机械办案,对量刑的尺度把握不准,使判决违背常识、常情、常理。“时建锋逃费案”就是一个例子。还有的案件同样在一个法院,同样的案件事实,在几次审理中量刑忽轻忽重,让公众提出质疑。
观点四:法官办案要主动接受各界监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修改内容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各个方面,特别是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延长了一审、二审案件的审限,这些修改对于防范刑事错案的发生,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全省法院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研讨会、加强错案研究以及案例研究等多种方式,认真学习和掌握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和精神,还要对全省三级法院的刑事法官封闭式轮训一遍,培训结束后,还要统一组织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要离岗培训。
观点五:严格落实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为什么错案不断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对错案的责任追究力度还不够大,一些法官还抱有试试看的态度,存有侥幸逃脱的心理。今年4月初,我们制定下发了《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在河南试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给全省法官带上了一个“紧箍咒”。下一步,纪检监察、审判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错案责任认定和追究的日常工作,真正抓好落实。(文字整理 本报记者 邓红阳 通讯员 孙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