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恶意欠薪仅有立法还不够
记者日前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全省检察机关多个基层院在办理恶意欠薪案件中发现恶意欠薪行为难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据统计,2011年以来,广东检察机关批捕涉及恶意欠薪犯罪案件仅有15件15人。该省检察机关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办理该类犯罪案件存在难题(5月16日《南方日报》)。
恶意欠薪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去年以前,人们总是认为症结在于对恶意欠薪的行为处罚不力,呼吁将恶意欠薪入罪。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恶意欠薪终于入罪了。这一罪名的设立虽然对无良老板有一定震慑作用,但是,却没有人们想象中的那么有效。看来,立法面临新形势,也需要与时俱进,补充和完善相关规定。
目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打击无良老板的难点主要在于,没有“数额较大”、“严重后果”、“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具体适用标准,造成司法机关无所适从,只能根据犯罪嫌疑人欠薪的同时实施的合同诈骗、票据诈骗、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行为,按照涉嫌的相关罪名定罪。
虽然,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去年12月宣判的一起建筑领域逃匿欠薪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但此案对于其他地方并没有指导性,各地的处理还是各不相同。例如,深圳警方联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研究协商,对“数额较大”的理解暂定为10万元。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征求意见稿中对“数额较大”规定是: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至30万元以上的。至于什么是“严重后果”,各地的理解更是五花八门。因此,加紧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让司法机关有法可依,显得十分迫切。
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打击无良老板另一个难点在于,以此罪对无良老板定罪需要以“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为前提,如果劳动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司法机关也很难查处无良老板;此外,无良老板听到查处风声,往往事先就会销毁财务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书证材料,给案件的取证带来极大困难。这些都需要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加大打击力度。立法可以规定,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经常巡查,及时预警,对于发生欠薪行为的要及时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如果预防和打击不力产生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同时负有及时保全相关证据的义务。(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