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未成年人犯罪 用更多司法善意消解"懵懂之恶"
日前,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如今已从技校毕业并就业的小刘和小陈(化名),在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聆听法官宣读《犯罪前科档案封存决定书》。对他们来说,这个决定书意味着回归社会后的人生。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档案封存,是指对有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在刑满释放并经过一定考察期或缓刑考验期满后,依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将其犯罪档案予以封存。
封存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档案,即意味着他们将在日常生活中享有和普通人基本同等的权利。不难看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档案,不公开也不清除,封存体现出的是一种宽严相济的呵护——这种呵护是成熟司法文明之展现,更传递出了一个社会对待失足未成年人的足够善意态度。
作为一种事实,许多未成年人在心智未完全成熟之际犯下的罪过,更多的只是一种“懵懂之恶”:或因年少无知,或因一时冲动,或因贫困所致。诚然,所有的恶都是不能轻请放过的,但它们理应被区别对待。“懵懂之恶”如果不严重,那么它对是社会的危害性是不大的,这也就要求,有必要为犯罪的未成年人留下足够的矫正空间。明乎了这个道理,或许我们就更能读懂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档案封存制度的两个前提,一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是“轻微”的,二是在刑满释放并经过一定考察期或缓刑考验期满。
对于常常不那么理性的个体来说,犯罪可能是在不经意之间,但回归社会的过程往往比想象的要艰难,因为社会往往充满着“过度的理性”。即便只是观察我们身边的事例,也不难发现,就算是许多成年的刑满释放人员,他们也可能继续成为不被社会承认的边缘人。不仅普通的社会成员有着歧视和警惕刑满释放人员的惯性,就是一些地方的个别政府部门与机构,也会刻意地排斥这些有前科的人员。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档案封存制度的另一重善意正在于:它客观上为犯罪行为轻微的未成年人消除了社会的歧视壁垒,更有利于他们重新回归与融入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来。否则,带来的将是无法破解的犯罪循环现象。
所以,从更宏大的视野来观察,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档案封存制度的意义,绝不仅仅是一次适度司法宽容的扩张,更是一种从刚性矫正到柔性改进的纠偏方向转身。许多未成年人为什么会犯罪?除却自身的因素,也与社会大环境息息相关:譬如父母的关怀不够,譬如不良文化的影响等等,罗尔斯在正义原则中曾经论述过“补偿弱者”的原则,即个体的恶行也要依靠社会的力量来纠偏。同样,所谓的未成年犯罪也不能仅仅依靠劳教等种种刚性矫正手段,它必须得重新回到社会中来,依靠全社会的柔性改进来纠偏。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档案封存制度,提供的正是这样一种有益的探索:让那些偶有过错者无障碍地回到社会中,在社会中改变自己。
不必否认,当下未成年人犯罪群体是一个庞大的数字,且这个数字有增无减,如此种种,无疑给未成年人犯罪者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与难题。雨果曾经说过:多建一所学校,就少建一所监狱。对于未成年犯罪者的管教与挽救,显然同样需要适度的社会宽容与理念感化,于这个维度上,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档案封存制度做出了新的探索,它有理由演化为更常态的司法举动乃至机制。(王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