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原上高县审计局副局长骗财114万被抓
审计局副局长17次骗取个人114万
(江西)上高县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谎称创办大米加工厂和砂石厂为名,先后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和向本单位干部及其他个人借款共计144万元,后潜逃异地。近日,上高县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原上高县审计局副局长邹某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做生意为幌骗取巨额钱财
2006年7月5日,邹某谎称自己从事砂石厂经营活动,急需资金周转,便向当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办理贷款手续,获审批贷款30万元。
“从事砂石厂经营”并不是他惟一的骗款幌子,在此前后的2005年12月和2007年6月,邹某还曾谎称自己“创办大米加工厂急需资金周转”为名,骗得本单位干部付某的信任,两次骗借付某3万元。
在2007年10月至2009年4月间,邹某还先后又向熟人、朋友和相关行政单位公务员谎称办大米加工厂或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骗借他人5万~10万元不等的现金,最多的骗借他人22万元。
据介绍,邹某骗得的这些银行贷款和个人借款中,除小部分用于生意且被亏损外,大部分的款项都用于赌博挥霍了。
潜逃外省被抓捕归案
在贷款与借款到期债主追讨之下,邹某独自潜逃到外省躲匿起来了。
直到2011年8月23日,上高县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2011年9月1日,上高县政府根据邹某的诈骗行为,作出开除其公职的处分决定。
据介绍,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17次,骗取个人钱款114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邹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副科级领导干部,不努力工作,却嗜好行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同时,以同样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30万元,其行为又构成了贷款诈骗罪。为此,对其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对其所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新法制报 严有根 李珠云 首席记者 程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