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最美女教师”:应明确谁对见义勇为者担责
对话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
王敬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莫纪宏
本报记者 杜 晓
对话动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女教师张丽莉,面对失控冲来的汽车,一把推开两名学生,自己却被车轮碾轧,造成全身骨折,双腿高位截肢。她的事迹传遍中国,卫生部部长陈竺对此批示,举全国之力救治这位“最美女教师”。5月21日下午,“最美女教师”张丽莉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了骨科手术,手术过程顺利,目前正在进行术后观察。
之前的消息说,张老师已经苏醒,摘掉了呼吸机,可以自主呼吸,并且尝试主动喝水、进食。但是医生说,这并不意味着张老师已经脱离了生命危险,很多复杂的并发症状仍然可能出现,特别是骨科的部分将是今后一段时间的主要问题,而且有可能对全身状态、其他器官系统乃至生命造成威胁。
当人们在为她祈祷、祝福的同时,一些十分现实的问题也随之而来:“最美女教师”以后的生活该如何保障?如何在制度上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对此,《法制日报》记者与业内专家展开了对话。
□对话
记者:在重症病房的廊道里,来自全国各地的网友纷纷表达对张丽莉的尊敬和热爱,用制作卡片、视频等方式,祈祷“最美女教师”能够渡过生命难关。
此外,为表彰张丽莉的壮举以及免去她和家庭的后顾之忧,社会各界纷纷伸出了大爱之手:教育部授予张丽莉“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黑龙江省教育厅为张丽莉捐助20万元;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为其捐助10万元;中国残联主席张海迪向张丽莉发出慰问信,表示残联愿为其康复尽最大努力;全国总工会日前授予张丽莉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妇联授予张丽莉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连日来,佳木斯市慈善总会接受的对张丽莉的捐款总额已超过90万元。但也有专家认为,不能把解决见义勇为者后顾之忧的行为寄托在一家或者一个地方的慈善行为身上,这毕竟不是可靠的制度保障。
具体来说,应该如何从制度上为张老师的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保障?
王敬波:实际上见义勇为者承担的是一种特别牺牲。那么基于特别牺牲的补偿理论,社会应当为这种牺牲而承担一定的补偿,所以我们在制度上就必须要明确,政府应该承担对这样的特别牺牲进行先行垫付的一种责任。
从制度层面,可以考虑由这样几个方面来完成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救助。首先,成立见义勇为基金;其次,在基金不足以弥补的情况下,政府必须要承担起先行垫付的责任;再次,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等,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记者:在张老师事件发生之后,有媒体人公开表示,“在百度上搜索‘流血又流泪’,相关结果有737000个。这些网页上,‘流血又流泪’前面的定语多是:又见、不让、不该让……有说现实的,有说希望的……”从法律角度来看,现有的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还存在哪些问题?
王敬波:张丽莉的情况有点特殊,她实际上是在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之后,才更进一步获得了更多的捐助。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大量的见义勇为者不为人们所知,默默地承受着见义勇为的行为给他们带来的损失和痛苦。
就全国的情况而言,统一的、完整的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立法还没有。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立法进行保障,可以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激励机制,客观上会起到鼓励人们去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作用,用法律来引导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道德的推广。
莫纪宏:在我国,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都属于现有法律位阶中的最低一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障效力有限。而另一方面,我国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见义勇为的法规是在1997年至2004年这8年内颁布的,占全国相关法规总数的近三分之二。由此可见,近几年来见义勇为的立法步伐还不够快。此外,目前散见于各地的见义勇为立法中,还存在两个可以说是根本性的问题。
首先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不一。例如,《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中,规定见义勇为必须是在法定职责以外实施的行为;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规定见义勇为是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的行为。据此,当负有约定义务的公民(如保安),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时,在广东可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而同样的事情发生在四川却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又较之广东、四川不同的是,在北京和山东青岛,按当地的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对于见义勇为的认定没有受“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的限制。
第二个问题是对见义勇为进行确认的程序不一。各地区对见义勇为确认的程序基本上由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确认的程序也各不相同。这样的现状带来的突出矛盾表现在某个地区的确认程序无法得到其他地区的认可。
记者:那么,对于见义勇为在法律上的规定,应该如何完善?
王敬波:法律首先应该规定清楚的就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在很多见义勇为的事例中,施救者、被救者以及肇事者的行为和关系都不一样,迫切需要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科学的标准和认定程序可供参照执行。
其次,法律应该规定清楚见义勇为者的救助方式。对于见义勇为的救助,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享受教育方面的优先权利,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好见义勇为者。
再次,在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中,还应该规定清楚致害人或者肇事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牵涉到犯罪行为的,那么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涉及犯罪行为,那么应该追究民事责任;如果致害原因和政府有关,那么应该规定清楚行政责任。
记者:去年以来,关于见死不救的讨论屡见不鲜。其原因在于,一些见义勇为者在流血流泪之后,还成为了被告。对于这样的情形,法律上是否应该进一步有所考虑?
莫纪宏: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考一些国外的法律。在美国,有一种《好撒玛利亚人法》,这部法律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好撒玛利亚人法》对于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法律责任上的赦免。但是,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的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该法原则上是重点保护医疗人员、警务人员、消防人员在紧急事件中,救助受伤人员时不必因抢救中出现的问题而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上述人员疏于救助或是救助方式错误或是有意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