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一年酒后驾驶同比降四成 仍缺全国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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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容易忽视的三种交通违法行为
严打酒驾取得效果立竿见影。相比之下,乱用灯光、不系安全带、斑马线前不礼让行人这三种驾驶陋习容易被人忽视,并一直没有很大改观。交通安全宣传日前夕,记者先后针对这三种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
乱用远光灯
前晚,记者随普陀交警夜查乱用灯光的交通违法现象。晚上9时,江宁路长寿路口交通仍然繁忙,车辆川流不息。一辆银灰色的宝马轿车亮着远光灯远远驶来,刺目的灯光耀得人眼前白茫茫一片,根本看不清道路。
交警将这辆苏B号牌的车辆拦下,司机下车有些莫名其妙:“怎么了?我没闯红灯啊。”很显然,他根本没有意识到乱打灯光是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告诉他,两车交会车距在150米以内,必须将远光灯转为近光灯,以防灯光给对面车辆司机带来困扰,引发交通事故。违反这一法规的,将被处以罚款50元,扣1分的处罚。
司机此时才恍然大悟:“刚才前面的路灯光太暗,路又不熟,就开了远光灯,后来就忘了关,一直开着。”
检查中,类似这名宝马司机开了远光灯忘了关的人不在少数。执勤的普陀交警薛刚警官告诉记者,乱打远光灯现象现在蛮多的,“有些年轻司机为了酷、帅,擅自改装车辆,安上特别亮的车灯,也容易对他人造成影响,引发交通事故。”
不系安全带
与乱用灯光一样容易被司机忽视的,还有不系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很多时候,碰上惨烈的事故,安全带的问题就被人拿出来说一阵,但时间一长,又再次被人遗忘。
黄浦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赵宗义告诉记者,在他了解到的事故中,因为不系安全带造成伤亡事故的占了相当大比例。“不系安全带往往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但却容易造成人员的伤亡。很多事故原本没那么惨烈,但因为未系安全带,结果人从车子里飞出去受伤,甚至被自己的车轧死。”生死之间,其实就是一条安全带的长度。
赵宗义告诉记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但这条规定的执行率可能是最低的。因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处罚标准,各地细则不同,在执法时各有差异,很多时候可能只是警告或处以100元的罚款。而对于搭乘者,往往会更宽容,这也导致乘车系安全带在很多人眼中显得可有可无。
此外,因为上海交通拥堵较为严重,很多人可能认为在市区内行驶速度最多在20~30公里/小时,加上现在车辆大多都有安全气囊,系安全带“多此一举”。对此赵宗义认为,在发生事故的时候,瞬间时速往往达到50公里以上,这样的速度下,有没有系安全带,差异是非常明显的。“除了安全,这还是一个文明素质的问题,乘车系安全带,是一种安全习惯,也是一种文明素质。”
路口不让人
机动车斑马线前礼让行人,同样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交法中也有具体规定,但却总是遭遇执行难。今年2月中旬,杨浦交警在6条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斑马线前刷上“车让人”字样。如今3个多月过去了,这一善意提醒是否起到了效果?
记者昨天采访了杨浦交警车宣科负责人丁文娟,得到的回答是“效果不太好”。丁文娟告诉记者,6个路口车让人总体比以前略好一点,对那些原本忽视的驾驶员有提醒的效果,但原本不愿让的还是不会让。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有司机说,在上海这样车多人多的地方,车让人很难做到。“原本就要见缝插针,你让了,后面的司机肯定要揿喇叭的。”对此,交警部门的一位负责人认为,每个人在交通行为中不可能永远扮演一种角色,有时你是行人,希望车让人;有时你开车,又碰上赶时间,希望车开得快点。所以,大家要相互体谅,多换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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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醉驾入刑第一人拘役3个月
2011年5月1日下午,须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本市连富路由东向西直行至九新公路西500米处时,与前车发生追尾,造成了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勘察中,发现须某有酒后驾车嫌疑,便当场对须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达到了醉酒标准。于是警方依法对须某提取了血样,经鉴定机构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醉酒驾驶标准。
松江公安分局即对须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立案侦查。根据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须某被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6月10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须某提起了公诉,松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须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特约通讯员 孙国富 首席记者 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