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残疾歧视第一案开审 法律适用成焦点
因视力一级残疾,安徽大学生宣海在几种层次的公务员考试中屡屡碰壁,或因为考场没有相关便利措施无法参加考试,或因为体检不合格。眼看与公务员无缘的宣海,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告上法庭。
今日下午,这一被称为全国公务员招考残疾歧视第一案的行政诉讼,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视力问题
参加公务员考试碰壁
宣海的第一次公务员参考经历,得从2011年6月说起。当年,安徽财经大学毕业的宣海得知安徽舒城县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查询各招考单位的招考条件后,他报考了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岗位。但因为考场没有提供电子试卷等足够的便利扶助措施,宣海最终没有参加此次招聘考试。
此次考试后,宣海又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到了2011年11月,眼看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开考在即,宣海为了不重蹈上次考试不成的覆辙,在考试前特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反映自己的情况,询问在考试时是否能提供便利。但让他哭笑不得的是,到了考试当天,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人员只为他提供了几个放大镜。
无奈之下,宣海只好中途退场,再次放弃考试。
“当时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答复我称,残疾人只要符合公务员报考条件和通过资格审查,就可以参加考试。”宣海说,“但我通过资格审查了,却不能顺利参加考试。”
2011年12月27日,宣海委托安徽律师郑继能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未依法提供考试服务的行为违法。
2012年3月27日,宣海接到回复。回复称,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2011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制发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也要求报考人员需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关于招考人员的视力条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双眼矫正视力不得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并称综合公务员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申请人作为盲人,不符合公务员招录条件。
对这个回复,宣海表示不能接受:盲人难道就不能做公务员吗?
尽管有前几次失败的经历,但宣海仍然希望自己能够有机会做一名公务员。2012年3月10日,宣海再次报考安徽省2012年公务员招考,但这次他连资格审查环节都没有通过。
“虽然今年也是网上报名,但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资格审查中多了视力一项。我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我的原因。我如实写上自己的视力状况后被以视力不合格为由没有通过。”宣海说,他在网络报名环节就给卡住了。
提起诉讼
质疑公务员体检标准
“这等于直接宣告盲人没有资格参加公务员考试,我不知道他们是基于什么理由排斥盲人,但这显然是对盲人等残疾人的歧视。我一定要讨个说法,不仅仅是为我,也是为了更多的残友。”宣海选择了诉讼。
2012年4月5日,宣海委托郑继能律师向合肥庐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为宣海提供的考试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确认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限制盲人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行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制定保障残疾人参加各类资格、任职类考试的规范性文件。
今天下午的庭审情况异常激烈,被告认为,根据《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的规定,原告宣海的视力低于0.8,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条件。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的为盲人考试提供便利的规定不适用于公务员考试。而且原告宣海是低视力,并非盲人。被告认为自己没有为原告考试提供便利的法定义务。
宣海认为,根据《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视野半径小于5度的也应该认定为盲人。“而且我的残疾证是视力一级残疾。如果他们可以为盲人提供便利的话,为什么就不能为我提供便利呢”?
对于残疾人保障法是否适用于公务员考试,郑继能认为,残疾人保障法是保障人权的法律,当然适用于公务员考试,这是毋庸质疑的。而且我国《残疾人就业条例》里也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法定义务。怎么能说残疾人保障法不适用于公务员考试呢?公务员法只是要求公务员必须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并没有限制视力障碍者,毕竟公务员有很多岗位,身体要求也不一样。《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对视力的要求却是一刀切,有歧视视障嫌疑,并且与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规定相冲突,体检标准不应一刀切。除非该体检标准不适用于残障者。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本报记者李光明 本报实习生汪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