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像严惩醉驾一样整治“飙车”
深圳“5·26”交通事故引起社会各界对飙车现象的高度关注。据新华社6月6日报道,从目前至年底,深圳交警部门将开展严厉打击飙车行动,并公布了相关具体措施。其中,突破性地列出飙车认定情形和“危险驾驶罪”入罪具体条件成为亮点。
根据深圳市列出的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飙车:一是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的;二是为寻求刺激、赌博竞技等驾车相互追赶、相互竞速的;三是在高速公路上时速超过180公里、城市快速路上时速超过160公里、其他城市道路上时速超过100公里的;四是在道路上驾车炫耀特技如漂移等。此外,深圳市交警部门还规定了饮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遮挡号牌驾驶等6种可认定为“情节恶劣”的飙车行为。
去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后出台的解释中明确规定,醉驾、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但是在交警具体执法上,一直面临如何具体化“追逐竞驶”和“情节恶劣”的法理难题。
飙车与醉驾同时以危险驾驶的罪名入刑。但是,醉驾入刑与飙车入刑的落实程度可谓泾渭分明。去年,全国酒驾事故和死亡人数分别比上一年下降18.8%和37.7%。但飙车入刑后似乎没有引起媒体和公众的足够关注,至今鲜有飙车入刑的案例,飙车在不少城市仍时有发生,治理效果不容乐观。
醉驾入刑之所以得到严格的执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醉驾罪与非罪的量化标准非常明确,便于执行和操作。而《刑法修正案(八)》对飙车入刑的规定则比较模糊。不但要满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条件,而且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被视为犯罪。至于何谓“情节恶劣”,刑法并没有予以明确,也没有配套的司法解释释疑。此次深圳警方虽有界定,也只能适用于深圳一地。
实际上,飙车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并不在醉驾之下。
一方面,建议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像打击酒驾醉驾一样的集中整治飙车行动,并使整治行动常态化。另一方面,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出台有关飙车入刑的司法解释,对飙车的罪与非罪作出具体界定,对“情节恶劣”给出明确标准。
一年前的“飙车入刑”还要多久才能落地执行?对飙车现象的漠视和放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对公共安全、公众生命的一种不负责。但愿有关部门能够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尽快讨论相关问题,部署具体措施,震慑那些为了追求速度的快感而罔顾他人的飙车者。(刘武俊)